紙引未來網訊 根據《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6月15日,海關總署發布今年第57號文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
文件要求:原已獲得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的企業,屬于加工利用型的,應及時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直屬海關申請換發新證;屬于貿易型的,注冊登記自動失效。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下簡稱“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以下簡稱“收貨人”)的注冊登記及其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進口廢物原料收貨人的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收貨人注冊登記管理包括注冊登記的受理、審查、批準和監督管理等事項。
第三條:海關總署主管全國進口廢物原料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直屬海關負責所轄區域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查、批準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申請進口廢物原料收貨人注冊登記的企業,應當先取得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注冊登記。
第五條:收貨人應當依照注冊登記的業務范圍開展進口等活動。收貨人所進口的廢物原料,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收貨人及其關聯機構不能從事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業務。
第六條:申請收貨人注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進口經營資質的加工利用企業;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相應基礎設施;具備放射性檢測設備及檢測能力;
(三)熟悉并遵守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環境保護、固體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
(四)具有對廢物原料進行環保質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保證廢物原料符合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環境保護、固體廢物管理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二章受理
第七條:申請人應當通過進境貨物檢驗檢疫監管系統提交注冊登記申請,并在網絡提交注冊登記申請成功后的30天內向直屬海關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通過申請系統生成并打印的注冊登記申請書(見附件1);
(二)環保部門批準從事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的書面證明文件。
第八條:直屬海關對申請人提出的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書面材料后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申請人在30天內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海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且補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有關申請材料的,終止辦理注冊登記。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或者補正后申請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該申請。
第三章審查和批準
第九條: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成專家評審組,實施書面評審和現場核查。
第十條:審查分為書面評審和現場核查兩部分進行,以驗證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證收貨人企業內部管理及質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評估其進口廢物原料符合中國環境保護控制標準要求的能力。
第十一條:評審組負責對申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書面評審以及對書面評審合格的申請人進行現場核查。評審組由收貨人所在地直屬海關組織,由2-5人組成,可視情況邀請主要進口口岸直屬海關參加,并可根據業務需要,聘請相關專業人員輔助現場核查工作。評審工作實行組長責任制。評審組組長負責評審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第十二條:經對申請人所提交書面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一致性進行書面評審后,評審組應填寫《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書面評審記錄》(見附件2),并做出書面評審結論。
第十三條:對書面評審合格的申請人,評審組應當按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現場核查程序》(見附件3)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現場核查記錄表》(見附件4)中的核查要求進行現場核查。核查過程中應注重收集相關證據,認真做好核查記錄,并對評為“不符合”的核查項目填寫不符合項報告。
第十四條:經評審組現場核查,可以對申請人做出以下3種核查結論:合格、有條件通過、不合格。
第十五條:被判為現場核查有條件通過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存在的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申請人整改完畢,經評審組跟蹤核查通過后,現場核查合格;否則,現場核查不合格。
第十六條:評審組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后作出評審結論,向直屬海關提交評審報告。
第十七條:直屬海關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0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登記的決定。
第十八條:對評審合格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登記,按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編號規則》(見附件5)編制證書號,頒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書”,見附件6)。
第十九條: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條:對書面評審不合格、現場核查不合格或者新發現存在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情況的,不予注冊登記。
第二十一條:海關總署和直屬海關根據情況可對評審組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和抽查。
第四章變更、重新申請和延續
第二十二條:收貨人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天內向批準注冊登記的直屬海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按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二十三條: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收貨人變更注冊登記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變更注冊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涉及注冊登記證書內容變更的,收貨人申請變更時應將原證書交回。直屬海關批準的變更涉及原注冊登記證書內容的,應當重新頒發證書。
第二十五條:收貨人的名稱、商業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3項中累計兩項及以上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向直屬海關提出注冊登記申請。
第二十六條:收貨人需要延續注冊登記有效期的,應當在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90天前向批準注冊登記的直屬海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按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二十七條: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收貨人延續注冊登記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登記決定。
收貨人未按時提交延續申請的,直屬海關可以認定為不符合注冊登記延續的法定條件,不予受理該申請。注冊登記有效期屆滿后,注冊登記自動失效。
第二十八條:直屬海關作出不予受理注冊登記、終止辦理注冊登記、不予注冊登記決定的,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注冊登記,并按本細則第二、三章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海關對收貨人實施信用管理,可以依照職責對收貨人實施現場檢查、驗證、追蹤貨物環保質量狀況等形式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直屬海關對本轄區的收貨人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核查收貨人有無違反我國進口廢物原料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二)掌握收貨人環保項目不合格廢物原料的退運情況;
(三)抽查其質量控制體系是否正常;
(四)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直屬海關發現非本轄區收貨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應及時通報出具注冊登記證書的直屬海關;對于發現收貨人涉嫌走私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管轄規定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海關總署、直屬海關對收貨人實施A、B、C共3類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
第三十三條:收貨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總署實施A類風險預警措施,主管海關1年內不受理其廢物原料進口報檢申請:
(一)廢物原料存在嚴重貨證不符,經查確屬收貨人責任的;
(二)B類預警期間再次被檢出環保項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經查確屬收貨人責任的。
第三十四條:收貨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實施B類風險預警措施,主管海關對其報檢的廢物原料實施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數檢驗:
(一)廢物原料存在貨證不符、申報不實,經查確屬收貨人責任的;
(二)收貨人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直屬海關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1年內貨證不符或者環保項目不合格累計3批及以上,經查確屬收貨人責任的;
(四)注冊登記被撤銷后重新獲得注冊登記的;
(五)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實施的A類風險預警措施解除后,恢復受理進口報檢申請的;
(六)現場檢查發現質量控制體系存在缺陷的。
第三十五條:收貨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實施C類風險預警措施,主管海關對其報檢的廢物原料實施加嚴檢驗:
(一)廢物原料環保項目不合格的;
(二)需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
第三十六條:收貨人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登記的,直屬海關給予警告,收貨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提起申請。收貨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登記后被撤銷注冊登記的,在3年內不得再次提起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收貨人因走私違法犯罪受到刑事或者行政處罰,以及涉嫌走私違法犯罪但拒不到案接受調查的,由直屬海關撤銷其注冊登記資格,不得再申請注冊登記。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收貨人指進口廢物原料對外貿易合同的買方,同時為實際從事進口廢物原料加工利用的企業。全數檢驗指對以集裝箱、汽車或列車裝運的廢物原料每箱、車、車皮均實施掏箱或落地檢驗,散運的廢物原料每艙均實施落地檢驗。
第三十八條:變更、延續注冊登記的審查和批準的程序適用第三章的程序實施。視變更注冊登記的不同情形,直屬海關可僅進行書面評審。
第三十九條:進口廢物原料收貨人申請注冊登記的工作程序按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申請注冊登記基本流程圖》(見附件7)執行。
第四十條:從事進口廢物原料收貨人注冊登記評審的人員應為取得海關總署廢物原料檢驗檢疫監管崗位資格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海關總署建立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對收貨人注冊登記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條:負責進口廢物原料收貨人注冊登記評審的單位和人員,應對收貨人的商業機密、技術信息保密,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直屬海關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進口廢物原料收貨人注冊登記管理工作檔案。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中的“日”為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天”為自然日,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自2018年8月1日起試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原質檢總局公告2009年第91號公布)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