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擴大排污單位的范圍
新《水法》與新《水條例》將排污單位的范圍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這意味這管理范圍的擴大,各位看官可要小心哦,也許,你身邊就有這個“其他”哦。
2、處罰力度與廣度升級
除私設暗管外,新《水法》與新《水條例》都補充了利用滲井、滲坑、裂縫、溶洞,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三種逃避監管的方式,使違法行為不再有空子可鉆。
除了上述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再加上
◆ 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 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
◆ 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
◆ 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 或者將含有汞、 鎘、 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性措施, 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
對于上述總共八種環境違法行為,新《水法》明確指出:罰款金額起步10萬元,最高可罰至100萬,極大地提高了企業的違法成本。如果違法情形再嚴重,還可以責令企業限產、停產整治,直至停業、關閉。構成破壞環境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3、進一步明確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新《水法》為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具體實施提供了保證,進一步明確了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排污,依證排污,禁止違證排污。同時,新《水法》還規定了持證單位要自行監測,重點排污單位還要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保部門監控的平臺聯網,這些信息要實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的監督。
對于沒有安裝監控裝備或者沒有與環保部門聯網或未保證其正常運行的排污單位,你可就攤上大事了,依據新《水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在等著你。情節嚴重、逾期不整改的,將被責令停產整頓。
如果用篡改數據掩蓋非法排污,
由此發生污染的,
那你就攤上大大大大大大事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有關司法解釋,
這會構成刑事犯罪,
將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上收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權限
新《水法》與新《水條例》,均不再將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的權限賦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其中“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具體辦法按照國家規定執行,除此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可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實行。”也就是說,只有省級以上政府具備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權限,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更為嚴格。
5、提高對阻撓環保執法行為的懲治力度
企業拒絕、阻撓、不配合環保檢查的事件在日常執法中常有發生,此次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拒絕、阻撓環保執法的具體情形。如發現企業有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情形的,可直接對處以2萬元至20萬元的罰款。廣大企業請自覺配合環保部門檢查執法,切不可以身試法!
同時,為明確“法”主“條例”次的關系,確保新《水條例》執行過程的依法、嚴謹與合規,新《水條例》刪除了與其他環保法律法規存在沖突、重復及不合時宜的內容。如因相關概念廢止,刪除了關于“試生產”、“排污費”的一系列規定;由于《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已有相應的具體規定,刪除了建設項目未批先投違法行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