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1號,對安徽山鷹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韓玉紅違法買賣“山鷹紙業”股票案的行為作出處罰。
經查明,韓玉紅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7年1月10日,安徽山鷹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鷹紙業)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韓玉紅擔任山鷹紙業財務負責人,并于同日與韓玉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當日生效。
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8月25日期間,韓玉紅控制并操作其自有“韓玉紅”證券賬戶多次買賣“山鷹紙業”股票,買賣行為間隔均短于6個月,累計買入54,100股,累計賣出53,700股。
韓玉紅作為山鷹紙業高管,其于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8月25日期間,多次買賣“山鷹紙業”股票,買賣行為間隔短于6個月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有關規定,構成短線交易。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安徽監管局決定對韓玉紅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