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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紙箱廠負責人被判刑10個月并罰8萬,原因竟然是...

放大字體??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11-25??來源:www.xfzzn.com??作者:紙引未來網??瀏覽次數:616
核心提示:2016年9月2日,浙江玉環市環保局接舉報稱后灣村工字河一雨水排放口有藍色廢水排出,該局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檢查發現某某紙箱廠非法排放含重金屬廢水。2017年6月,玉環市環保局對該紙箱包裝廠未報批環評,未建污染防治設施擅自投入印刷生產作出責令停止印刷生產并處罰款柒萬玖仟元;玉環市人民法院判處蘇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判處罰金8萬元人民幣。
      紙引未來網:2016年9月2日,浙江玉環市環保局接舉報稱后灣村工字河一雨水排放口有藍色廢水排出,該局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檢查發現某某紙箱廠非法排放含重金屬廢水。2017年6月,玉環市環保局對該紙箱包裝廠未報批環評,未建污染防治設施擅自投入印刷生產作出責令停止印刷生產并處罰款柒萬玖仟元;玉環市人民法院判處蘇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判處罰金8萬元人民幣。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日,浙江玉環市環保局接舉報稱后灣村工字河一雨水排放口有藍色廢水排出,該局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檢查發現某某紙箱廠大門口的雨水窨井內廢水仍呈藍色,涉嫌未報批環評,未建污染防治設施,擅自投入印刷生產,廢水未經處理,最終由積水池流向廠外雨水井后直排河道。環境監測人員現場采集廠房西南面廢水外排口水樣。經監測,當事人廠房西南面廢水外排口水樣銅超標三倍以上。當事人涉嫌非法排放含重金屬廢水,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之規定于2016年12月將案件移送至玉環市公安局。
 
  案件處理:
 
  該紙箱包裝廠自2015年3月開始生產,便一直將沖洗開槽機儲存罐的廢水直接通過塑料管排入廠房外的積水池,再匯入雨水管網,最終流入下游的工字河,生產負責人蘇某某負有直接責任。2017年6月,玉環市環保局對該紙箱包裝廠未報批環評,未建污染防治設施擅自投入印刷生產作出責令停止印刷生產并處罰款柒萬玖仟元;玉環市人民法院判處蘇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判處罰金8萬元人民幣。
 
  案件啟示:
 
  該廠生產負責人構成污染環境罪,既受經濟制裁,又遭受牢獄之災,歸根結底是法制觀念淡溥,作為企業一定要環保守法經營,法律底線不能突破。
 
  該廠需要辦理相關環保手續,建設相關污染防治措施,杜絕污染物隨意處置行為。詳情可以咨詢玉環環保窗口87250599。

 
玉環環保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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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浙江 環保局 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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