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歷經7年、三屆委員會、兩位主委,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正隆、榮成紙業、永豐余國內3大工業用紙公司當年確實有聯合行為,并判決公平會勝訴,3家公司共罰1,000萬元定讞。
正隆、榮成紙業及永豐余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間都調整工業用紙的價格,被公平會認定為是足以影響國內工業用紙供需市場功能的聯合行為,并共處新臺幣1,000萬元的罰鍰,但是,3家業者不服,都提起訴愿及行政訴訟。
業者不服,主要是因為在這起案件中,公平會不是依法對聯合行為採實質認定的方式,也就是說,公平會并不是以契約或協議內容為依據作為認定基礎;而是援引國際間普遍採行的「一致性行為」理論,推論3家業者有聯合行為。
所謂「一致性行為」理論,是透過間接證據的採證與分析,來合理推論如果不是事業間採取聯合行為,否則無法合理解釋市場上一致性行為的現象時,即可推論事業間有聯合行為合意的存在。
經過7年的審理,最高法院判定公平會勝訴,公平會指出,不論在行政處分階段或行政訴訟階段,對我國競爭法之執法均具深遠意義。
而且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中也載明,聯合行為之合意存于當事人內心,主管機關不易掌握證據,因此,在聯合行為之認定上,縱無直接證據,然若透過間接證據之採證與分析,可合理推論若非事業間採取聯合行為,否則無法合理解釋市場上一致性行為之現象時,即可推論事業間有聯合行為合意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