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水污染防治再出重拳。《寧波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日前正式出臺。這個行動計劃有十大內容,因此也被稱為寧波版“水十條”,是寧波市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浙江省“水十條”而制定的。
按照《行動計劃》,未來5年~10年,寧波市將從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動經濟發展綠色化、加強水資源保護和節約、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嚴格環境執法監督、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等10方面,全面防治水污染。
分步驟明確治水時間表
《行動計劃》明確,寧波市將分3個階段治理全市水環境,鞏固“五水共治”和垃圾河、黑河、臭河整治成果,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體。
到2017年,寧波市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提高黑臭河整治標準,城市建成區全面消除黑臭水體,較大幅度減少縣控以上劣Ⅴ類水質斷面。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為100%,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95%以上。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質保持穩定。
到2020年,全市水環境質量進一步改善,全面消除縣控以上劣Ⅴ類水質斷面。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持續保持100%,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97%以上。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質保持穩定。將基本建成“污水零直排區”。
到2030年,全市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基本恢復。到21世紀中葉,水環境質量全面改善,水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行動計劃》中的10條275項具體措施,分別在治污水、防洪水、排澇水、保供水、抓節水5方面狠下功夫,每項措施都明確了牽頭部門和參與單位。
在保障飲水安全方面,鄉鎮以上飲用水水源地全部納入監測監管范圍,實現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和信息公開。全市各級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
在城鎮污水處理方面,到2020年,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全達標。工業企業等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并符合排水許可證要求,否則不得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對于畜禽養殖污染,嚴格執行禁養區、限養區制度,2016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根據《行動計劃》,寧波市還將編制實施甬江、奉化江和姚江等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年度計劃,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單元的差別化流域水環境管理政策。
加強河湖庫塘清淤,到2020年,全面清除河湖庫塘污泥,基本恢復水域原有功能,修復整治海岸線不少于70公里。提高用水效率,全市2/3縣(市、區)達到節水型社會建設標準。
加強船舶港口入海口污染控制
作為《行動計劃》的亮點之一,“污水零直排區”建設成為改善水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
根據《行動計劃》,寧波市將在2020年之前基本建成“污水零直排區”,做到污水全收集、管網全覆蓋、雨污全分流、排水全許可、村莊全治理,沿河排口晴天無排污。
同時,寧波市將制定并實施已建污水管網檢查及維修行動計劃。全面開展已建城鎮排水與污水收集管網檢查、維修和日常養護工作,打通斷頭管,糾正管網錯接、雨污混接等問題。
力爭在2017年底,全市新增城鎮污水管網1000公里以上,基本實現全市城鎮截污納管全覆蓋。全市運行3年以上的鎮級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符合國家和浙江省有關規定。
加強船舶、港口、入海口污染控制是《行動計劃》的又一亮點。寧波市將加快淘汰老舊落后船舶,鼓勵節能環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儲存、處理設備改造。將在港口、碼頭等船舶集中停泊區域配置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儲設施,建立健全含油污水、垃圾接收、轉運和處理機制。
同時,治理市內河流湖泊水體,妥善化解杭甬運河寧波段(姚江)500噸級船舶通航對姚江水體水質的影響。實施東錢湖水面船舶“油改電”工程,減輕石油類物質對東錢湖水質的影響。
規范入海排污口設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設置、設置不合理、整治后仍無法達標排放的入海排污口,確保超標入海河流、溪閘超標污染物濃度有所下降。
采取“一斷面一方案”策略,深化地表水污染防治,是《行動計劃》的重要內容。2017年底前,全市建成區應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市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2020年底前,各縣(市、區)建成區全部消除黑臭水體。
各縣(市、區)按照省控劣Ⅴ類水質斷面削減總體目標,制定縣控劣Ⅴ類水質斷面治理方案,公布劣Ⅴ類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據介紹,對于其中10個國家考核斷面,寧波市根據每個斷面水質的現狀制定了不同的治理方案,共分為3類,即達標方案,如象山縣浮礁渡斷面、鄞州區大嵩斷面、東錢湖北湖中心斷面等;穩定方案,如浦口閘斷面、長汀斷面、水車斷面和游山斷面等;保持方案,如溪口斷面等。
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行動計劃》加強了對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確保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
自2018年起,寧波市所有縣級以上城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到2020年,寧波市要具備《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的全部106項水質指標檢測能力,縣(市、區)具備水質常規指標檢測能力。
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污染源調查,堅決取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污染源。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定,開展定期檢測和調查評估。對于飲用水水源地,將開展水庫上游村莊的環境整治,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村莊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建設。
《行動計劃》要求,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必須限期辦理,落實不到位的要追究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寧波市政府每年要對《行動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納入“五水共治”和各級生態建設考核體系,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未能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任務或工作責任不落實的,可以通過約談、掛牌督辦、通報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實。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及干預、偽造數據和連續兩年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如公職人員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的破壞負有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
下一步,寧波市將每年公布各縣(市、區)水環境狀況和排名。對水環境狀況差的城市,經整治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有關生態建設等方面的榮譽,并向社會公告。鼓勵群眾參與重要環境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群眾投訴內容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