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減少揮發性有機 物(以下簡稱VOCs)排放,27日,天津市出臺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實施細則。征收VOCs排污費標準為每公斤10元,排 放量是試點行業企業自2016年5月1日起產生的排放量,VOCs排污費以年為核算周期。
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減半征收排污費;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 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本項中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對屬于淘汰類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的,加一倍征收排 污費。拒報或者謊報VOCs申報事項的,所在區環保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試點企業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 的,將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應處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