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 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計劃”,大眾所稱的“土十條”),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務劃定時間表。計劃明確,到2020年,全國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 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而在污染防治方面,浙江臺州、湖北黃石、湖南常德、廣東韶關、廣西河池、貴州銅仁等6市將建設 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并已列入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
值得注意的是,“土十條”對于每項計劃都明確了牽頭和參與的相關部委;在多個防治計劃中,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等重點地區都被要求率先完成,或者具有一定的先行試點優勢。
多部門“協同作戰”
——涉及36個部門和機構
記者梳理發現,在“土十條”的每項工作計劃后面,均備注了相應的牽頭和參與部門名稱,同時要求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計劃安排任務共涉及包括環保部、財政部、國土部、農業部、衛計委、發改委、工信部、教育部、科技部、住建部、林業局、法制辦、水利部、質檢總局、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供銷合作總社、中科院、教育部、商務部等共計36個部門。
以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工作為例,該項工作將由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明確土壤污染詳查時間表
——農用地2018年完成 行業企業用地2020年完成
在“計劃”中,排在首位的工作任務就是“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計劃提出,在現有相關調查基礎上,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
環境保護部相關負責人在5月31日答記者問時表示,“全面準確掌握土壤污染狀況是開展土壤污染防治與監管工作的重要基礎。”
計劃還提出,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成國家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另外還要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相關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力爭2018年底前完成。
該負責人表示,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編制詳查總體方案,積極籌備各項工作。
提出“誰污染,誰治理” 原則
——責任主體不明的由縣級政府承擔
值得關注的是,計劃特別明確了治理和修復主體,提出“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
對于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計劃要求各省(區、市)要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2017年底前完成。規劃報環境保護部備案。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要率先完成。
篩選出重點監管行業
——石油開采、有色金屬冶煉等在列
考慮可持續發展需要,加強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同樣不可忽視。
為此,計劃提出要“嚴控工礦污染”、“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和“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對四方面污染源進行重點監管。
預防礦產資源開發對土壤的污染,計劃提出,自2017年起,內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新疆等省(區)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根據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和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篩選出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作為重點監管行業。”環保部相關負責人指出。
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年底前發布建設用地土壤環評技術規定
計劃提出實施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2016年底前,發布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
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據了解,這項工作將由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同時,計劃要求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地方性法規待跟進
——兩省已頒布 多地正進行立法工作
2013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從起草到數十次修改和研討,再到最后《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正式出臺,歷時三年。
在這期間,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法規進展如何?“2015年12月,福建省發布《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辦法》;2016年2月,湖北省頒布《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環保部相關負責人稱,湖南、河南、廣東、吉林等省正在進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在污染防治方面,計劃要求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
同時,計劃提出了“先行區”的概念,建設綜合防治先行區。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綜合考慮區域代表性、土壤污染類型、地方政府積極性等因素,確定在浙江臺州、湖北黃石、湖南常德、廣東韶關、廣西河池、貴州銅仁等6市建設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并已列入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
“下一步,環境保護部將加強對先行區建設情況的評估檢查,督促有關地方按時完成建設工作。”上述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