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修訂后的環保法實施。環保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完善了生態保護紅線、污染物總量控制等制度,建立了“黑名單”、按日計罰等罰則,被媒體稱為“史上最嚴環保法”。
修訂后的環保法明確了政府的責任,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等。在賦予環境監管部門更大執法權力的同時,環保法也規定了環境監管失職行為的制裁措施,以及環境信息公開和接受社會監督的義務。
針對企業違法成本低的問題,環保法突破性地提出“按日計罰”等新的執法手段,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而且,法律還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這無疑提高了環境違法成本。
公眾參與和公眾監督也是環保法的一大亮點。環保法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此外,環保法還設置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一章,規定公民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這也意味著,環保部門必須向社會公布對污染源的監測結果,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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