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制度是國際通行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是監管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有效手段。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在2016年全國環保工作會議上提出,出臺《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在電力、造紙兩個行業率先全面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本文特邀請專家撰寫造紙行業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相關文章,希望對讀者有所借鑒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提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盡快在全國范圍建立統一公平、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者必須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在我國,排污許可證已推行20余年。筆者認為,全面實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制度不能一蹴而就,應從典型行業如造紙行業入手,建立排污許可實施范本后逐步拓展要實現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管理,必須在不斷查明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情況的同時,分階段、分類實施排污許可證中的污染物指標應體現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和行業污染防治要求,具體包括全國實施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區域特征污染物和行業特征污染物排污許可制度不僅要規范固定污染源排污行為,更應實現對企業環境保護的全過程管理,具體通過排污許可的載明事項體現,具體內容包括企業生產工藝和產品、末端治理設施和環境管理要求等發放排污許可證只是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的起點,注重證后監管才能保障實施到位,達到應有的實施效果排污許可制度是未來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因此制度的建立要與現有固定污染源管理要求做好充分銜接。
1 為什么可從造紙行業入手推行排污許可?
二是污染物指標及許可內容應體現行業特點。
三是許可證的載明事項應體現全過程管理。
3 如何保障許可證制度實施到位?
4 許可證制度和現有固定源管理制度怎樣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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