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繼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遼寧省、浙江省和河北省開征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費之后,山東省成為全國第十一個省級地區(含直轄市)、正式發布文件通知試點開征VOCs排污費,從2016年6月1日起執行。
具體通知,如下: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環保局:
為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促進治污減排和生態環境改善,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保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和《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要求,決定對部分行業征收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排污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和標準。根據各行業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標準制定的進程,我省VOCs排污收費試點分段展開,并逐步提高收費標準。自2016年6月1日起,對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兩大行業開征VOCs排污費,收費標準為3.0元/污染當量,具體征收范圍見附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圍增加汽車制造業、家具制造業和鋁型材工業,收費標準全部調整為6.0元/污染當量。自2018年1月1日起,進一步擴大征收范圍,逐步覆蓋VOCs排放重點行業。
二、統一排放量核算辦法。每一排放口排放VOCs均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政策的限制。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石油化工、包裝印刷兩個行業VOCs排放量核算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其中,石油化工行業核算周期以年計算,包裝印刷行業核算周期以年或季度計算。其他行業VOCs排放量核算辦法由省環保廳按照國家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發布。
三、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發展和應用情況,對可基于排放濃度值、排放總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業,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檔逐步降低排污收費標準。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費按上述標準征收;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標準的75%征收;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50%(含)的,減半征收。企業VOCs排放濃度高于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我省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國家規定的淘汰類的,按規定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四、加強排污費征收管理。各級價格、財政、環保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向社會做好宣傳解釋。環保部門應嚴格核定排污費,做到依法、全面、足額征收;嚴格落實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獎優罰劣,促進各單位治污減排。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和財政票據管理系統”征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繳入財政,并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五、實施時間。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件: VOCs排污收費試點行業范圍表(第一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