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浙江多部門聯合召開的《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宣傳貫徹會上獲悉,《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修訂通過,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管體系和部門責任,考核、約談和問責制度。
據悉,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雖然賦予了環保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權力,但如何實施統一監管并未明確,導致環保部門統包統攬,長期以來環境保護領域監管體制不順。
在已有法律對政府和部門的責任規定較為原則的情況下,新修訂《條例》第一章第3條中,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并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相關義務。特別是第9條,明確了環保、發改、經信、住建、交通、農業、水利、質監、工商、海事、出入境檢驗檢疫、城市管理執法等18個部門的大氣污染防治職責。
此外,根據新修訂《條例》,設區的市、縣、鄉鎮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如有不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的,或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的,或對重大大氣污染突發事件處置不力的,將對上述政府及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
同時,新修訂《條例》第17條規定,經計量檢定并正常運行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依據,由此解決了取證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