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快6月5日前出臺
目前,“土十條”編制修改完成,已按流程進入報批發布程序。
“與‘大氣十條’、‘水十條’一樣,‘土十條’也由國務院層面發布,最快將在6月5日環境日到來之前出臺。”業內專家說。截至2015年底,全國土壤點位超標率為16.1%,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為19.4%。長三角、珠三角、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部分區域土壤污染問題尤為突出,西南、中南地區土壤重金屬超標范圍較大。
環保部部長陳吉寧曾對此指出,將穩步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加快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在10個省份啟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項目。支持38個重金屬重點防控區域開展綜合防治示范。持續開展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普查,涉及16.23億畝。
據介紹,“土十條”將以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為重點,區分未污染土地、正在污染的土地、已經污染的土地,實施分類管控。同時,將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推進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
陳吉寧也曾透露,“土十條”將針對土地的污染程度分類做好風險管控,在風險管控的條件下做好修復。“我們要解決科學技術問題,提高科技保障能力,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強化目標考核。”
側重污染治理,兼顧預防
具體而言,《土壤污染防治法》出臺將解決哪些問題?
中國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會長曹明德表示,《土壤污染防治法》理應成為土壤環境保護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可以補充、更新和統籌已有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規定。它應以立法目標為導向,著力構建全面、系統、科學有效的法律制度,側重污染治理,兼顧預防,預防重心是直接關系食品安全的耕地污染。
“立法應理順當前不暢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機制。”曹明德認為,《土壤污染防治法》首先應結合土壤污染現實特征確立相應的“中央和地方”及“統管部門和分管部門”之間的分權體制,結合相關法律引入立法、司法、社會監督機制,理順行政授權機制。
在場地修復機制方面,《土壤污染防治法》可以就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重點污染場地修復機制作出原則性或詳細規定,包括污染場地篩選程序(國家重點污染場地修復名錄制度)、污染場地潛在責任確定程序以及污染場地的清理程序等。
但在業界資深人士張挺看來,土壤污染應以治理和修復為重心,兼顧預防。無論是“去庫存”的治理為主,還是“供給側”的預防保護為主,都是環境政策上的問題,環境立法更應當面對現實問題,采取制度化安排,“既要解決歷史舊賬,又要預防于未然”。
低價場地調查擾亂行業
而比起“萬億盛宴”說法,企業更擔心實際問題,其中首先就是混亂的場地調查市場。
場地調查,指采用系統的調查方法,確定場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圍的過程。2014年2月,環保部批準發布了《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4),為場地調查提供了技術參考。
場地調查工作繁瑣,所產生的數據又是實施修復的基礎。根據該技術導則,場地調查一般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確定是否污染,分為資料收集和分析、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結論與分析四個步驟。第二階段通過現場采樣和實驗室分析,確定場地關注污染物種類、濃度水平和空間分布。第三階段用資料查詢、現場實測和 實驗室分析測試等方法,調查場地特征參數和受體暴露參數,供風險評估和污染修復使用。
中國市場目前面臨的一個問題是,低價調查現象層出不窮。但更為現實的問題在于,我國很多項目的場地調查和修復工作是分開的,而后者的價格由前者的報告結果決定。修復公司進場后,要么因數據不準確導致成本增加最后利潤減少甚至賠本,要么為了保證利潤而不規范修復,造成環境的二次污染。
另據某權威環保產業研究機構的分析,雖然概念大熱,環境修復企業投融資活動在2015年卻未有明顯增長。這可能是土壤修復,尤其是耕地修復的商業模式還未清晰。對于有資本優勢的企業來說,另一條路則是不只關注土壤,通過PPP做大盤子。
由此,“土十條”頒布后,公司的數目會進一步增多,但是兩極分化也會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