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等8類產權品種,可入市進行流轉交易。日前,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建立和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意見》(下稱“意見”)作出上述規定。
據了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主要提供發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詢和申請、協助產權查詢、出具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和資金結算手續等基本服務,并可根據條件開展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等配套服務,也可引入財會、法律、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以及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不以盈利為目的,將最大限度為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主體進行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公開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交易服務。
根據意見,云南從2015年開始,將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建立省、州市、縣、鄉統一聯網、四級聯動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實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公開、公正、規范運行。
現階段,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品種主要包括8類:
一是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協商確定。
二是林權。即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三是“四荒”使用權。即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四是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即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 (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五是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即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六是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即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七是農業類知識產權。即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采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八是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準入方面,云南明確,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品種、法人、自然人均可進入市場參與流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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