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已由中組部發布。《辦法》確定了“黨政同責”的環境損害事件問責原則,并明確提出“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見8月19日《人民日報》)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新環保法體現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增設了連帶責任等措施,為構建反制生態環境損害社會機制,強化政府責任奠定了法律基礎。但要達到“不失職、不瀆職”,仍需要問責機制跟進。《辦法》強調“黨政同責”,實現追責對象全覆蓋,是治理污染的頂層創新。
為黨政主要領導明列“責任清單”,便于對單認領。《辦法》盡管字數不多,但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聚焦黨政領導干部責任,明確底線,提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追責主體、責任情形、追責形式、追責程序,以及終身追究制等規定,充分體現了“權責統一、黨政同責、失職追責、問責到位”的原則。這是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和新環保法的具體化。主要領導如果決策失誤,或者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處置不力、對資源環境保護督察整改的要求執行不力等八種情形,都將被追責,受到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這無疑是為黨政雙主職高懸利劍,以后遇追究找人代過怕是沒那么容易了。
“一票否決”是撒手锏。《辦法》規定,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中,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提拔;單獨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安排職務,至少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至少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這樣的“一票否決”,等于點住了官員的大穴,使對環境質量負責由虛變實。
管環境重在管政府,管政府重在管“一把手”。保護生態環境,不僅是約束企業行為,更重要的是規范政府行為。美國1969年出臺的《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通過規范政府行為,有效化解了發展與環保之間的矛盾。以往我國雖有生態環境破壞追責之說,但由于受追的多半不是拍板者,而是執行者,遂使追責成為虛晃一槍。
近年發生的福建上杭縣紫金山金銅礦“2010·7·3”重大水污染事件、賀江水體污染事件、騰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等,被問責官員多為政府職能部門官員,所涉黨委主要領導并未被問責。不追責就難以培養責任,對生態環境損害追究地方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責任,不僅體現“權責對等”,也使追責效益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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