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6日通報了2015年3月4日發生的蘭州市自來水異味事件,系一起因企業違規開閘泄水排沙導致的環境污染責任事件,肇事企業為青海省民和縣金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位于甘肅青海交界的湟水河干流上。對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關于事件分級的規定,此次事件屬于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民和縣政府對肇事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嚴肅問責。肇事企業已被青海省民和縣環保局處以10萬元罰款,企業法人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被處行政拘留10日。同時,因日常履職不到位,甘肅省蘭州市紅古區政府、水務局、環保局、住建局,青海省民和縣水利局、環保局等8人分別被處以黨紀政紀處分,其中蘭州市紅古區水務局副局長被處以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同時,蘭州市有關部門針對此次事件中相關責任人員涉及的其他違法違紀問題正在做進一步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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