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品牌、84種食品碗杯等紙質包裝產品經檢測后發現,部分產品的紙質外包裝使用再生紙或廢紙,并含有我國食品用紙明確規定不應含有的熒光性物質。這是從國際食品包裝協會所獲得的消息。
據該協會的負責人透露,在協會披露了該檢測結果后,部分企業與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面制品分會發表聲明稱,方便面容器的內層紙碗足以確保食品安全。“從環保的觀點看,再生紙如果能夠做到不殘留或不遷移出有害物質,也可以循環再利用并應用于食品包裝。但情況真的如此嗎?企業能做到嗎?”該負責人詰問道。
紙杯內外用紙雙重結構≠雙重標準
據了解,我國目前對于與食品接觸的紙質、塑料容器實施市場準入制度,即要求列入許可證范圍的產品,必須通過國家質監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方可生產銷售。但在頒發生產許可證前,需要對生產工廠進行實地核查及產品檢測。
根據《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教程(紙制品篇)》中,明確要求食品用紙包裝材料、容器等制品“外包裝應采用食品用紙或塑料等制品,保證產品不受污染。”即不但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內層用紙要符合食品用紙要求,而且制品的外包裝也要符合食品級要求。我國目前雖然沒有對雙層紙碗外層紙質的要求,但是參考我國對于獲證條件的法規要求,紙碗外層使用非食品級紙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很多消費者有吃碗面喝湯的習慣,面碗外層與人的手部和嘴接觸,很難保證有害物質不會侵害消費者健康。”協會負責人說道。
食品紙包裝或使用熒光增白劑
事實上,我國對于紙杯紙碗使用材料早有明確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11年12月5日聯合發布,并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紙杯》GB/ T 27590-2011、《紙碗》GB/T 27591-2011國家推薦性標準,對于適用范圍及原輔材料選用更是提出了明確要求。《紙碗》GB/T 27591-2011和《紙杯》GB/ T 27590-2011中明確規定“不應使用回收原材料”。
對于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我國《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 9685-2008也有明確標準規定,“未在列表中規定的物質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裝材料”,熒光增白劑不在列表范圍內,因此在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另外,國家質檢總局于2007年6月發布的《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中也有明確要求“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熒光增白劑”。
紙杯、紙碗使用的原紙執行國家標準《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標準》GB 11680-1989,對于熒光性物質要求為“254nm及365nm”為合格。《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GB/T 5009.78-2003中熒光檢查“從試樣中隨機取5張100cm2的紙樣,置于波長365nm和254nm紫外燈下檢查,任何一張紙樣中最大熒光面積不得大于5cm2”。
據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對某品牌的方便面外包裝及內包裝紙的測試結果顯示,紙杯最外層的印刷紙經波長365nm的紫外燈照射,顯出極亮的亮藍色(即可能添加了熒光增白劑,或者回收廢紙中殘留有熒光性物質)。而另一個針對內外包裝材料污染度的測試結果則顯示,內層與食品接觸面的樹脂與外層的物質,經過長期的疊加摞在一起放置后,內層食品包裝級別的材料出現蒸發殘渣指標超標現象,這說明產品相互接觸中存在相互污染。
不少企業不明食品包裝新標準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11年8月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包裝用原紙(征求意見稿)》中,對于食品包裝用原紙的定義修改為“用于直接包裝食品的紙張,或供諸如涂布、浸漬和其他材料(鋁、塑料等)復合等進一步加工用的紙張。”也就是說,不論是紙本身,還是紙與紙、塑料、鋁等復合,紙都應符合食品包裝級要求,不得使用回收紙。對于感官要求,征求意見稿中增加:“色澤正常,無異嗅、無異物”,食品級原紙感官檢測合格,但廢紙會出現異味,還有可能摻雜異物。
而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在經過多次調查后發現,不少企業不清楚新標準已經實施,對于外層使用非食品級紙張,更是認為理所應當。
目前,我國有關食品用紙包裝的標準雖然不少,但依然存在重要標準或重要指標缺失的現象。現有標準之間交叉、重疊甚至矛盾的現象也比較嚴重,尤其是雙層結構制品的標準執行問題。
據悉,衛生部將全面啟動對5000余項食品標準的系統清理工作,清理后的標準或將縮減一半。建議在標準清理工作中,將現有雙層結構產品的執行標準以及生產雙層制品的原輔材料明確規定,或將現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紙杯》GB/ T 27590-2011、《紙碗》GB/T 27591-2011上升為強制性,進而規范企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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