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廳廳長呂文艷向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匯報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本次會議將對草案進行審議。草案規定了應建立企業土壤環境保護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對于拒不改正的企業可按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等處罰措施。這是我省首次就土壤污染防治問題進行立法。
監測并發布土壤環境信息
呂文艷介紹,目前國家已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擬稿)》,并列入全國人大2017年立法計劃,同時要求湖北省率先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試點,為國家層面立法探路。
草案明確各部門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責任,并提出縣級以上政府應該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統一發布監測信息,公布污染企業名單。同時,對飲用水源保護區、食用產品產地等土壤敏感區域至少每5年調查一次。
此外,草案規定省政府應該根據土壤環境調查結果結合污染企業名單,確立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企業清單,并推動這些企業實施土壤污染責任保險。
建立企業誠信檔案
草案規定,對于已污染的地塊,原則上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土壤污染的控制和修復。無土地使用權人、或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污染地塊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承擔土壤污染的控制和修復責任。
草案要求,縣級以上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應建立企業土壤環境保護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記載企業遵守法規及承擔土壤污染防治社會責任的情況,并納入社會征信體系,作為財政支持、政府采購、銀行信貸、上市融資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違規不改可按日連續處罰
呂文艷介紹,草案借鑒吸收了新環保法中按日連續處罰等措施。對于偽造監測數據、違法傾倒重金屬等違法排污的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此外,對造成土壤污染事件后瞞報或拖延報告的排污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排污單位主要責任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責任、違反產業政策批準項目造成土壤污染等行為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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