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晚間,青山紙業公告,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就公司因不服紙材原料侵權糾紛案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事宜作出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公司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16萬元。
2014年8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公司紙材原料侵權糾紛案作出判決,判定公司與福建泉州肖厝港有限責任公司連帶賠償廈門國貿[-1.20% 資金 研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295.75萬元,公司承擔一審案件受理費49500元。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并于2014年9月提起上訴。
青山紙業表示,本案的侵權糾紛僅涉及公司購銷紙材原料過程中的一個提貨環節,因公司提前提取紙材原料導致相關法院判決公司直接承擔責任,但其緣由是公司已支付的貨款被間接供貨第三方拖欠、挪用所致。
針對終審判決,青山紙業表示,公司將繼續采取包括另案起訴間接供貨第三方等合法手段在內的有效措施,切實維護公司利益。同時,基于謹慎性原則,公司已在該案一審判決后,于2014年中期計提預計負債78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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