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前幾日,環保部頒布了《進口廢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將10月份頒布的意見稿中生產能力30萬噸/年的產量門檻降為5萬噸/年。詳見:產量門檻由30萬噸降為5萬噸,進口廢紙政策大調整。找紙張就上紙引未來網。
同時頒布的另一份文件-《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則對“審批”、“許可證”、“受理時間”等方面作出調整。與此前發布的意見稿相比,兩份文件至少有5處內容作出調整,明顯放寬了政策條款,極大地避免了未來因競爭國廢而帶來的行情劇烈波動。
調整一:企業產能門檻降低,受影響紙廠由88家降至20家以下
意見稿:申請進口廢紙許可的加工利用企業生產能力應不小于30萬噸/年,并具有與加工利用能力相適應的制漿、造紙等生產加工設備。
正式文件:申請進口廢紙許可的加工利用企業生產能力應不小于5萬噸/年,并具有與加工利用能力相適應的制漿、造紙等生產加工設備。
調整:30萬噸/年的產量門檻降為5萬噸/年。
據統計,如果以意見稿中的30萬噸年產能為標準,將影響88家紙廠,涉及額度約為282.85萬噸。而以5萬噸年產能為標準,則受影響的紙廠不足20家,且多為特種紙工廠或不以造紙為主營業務的公司。因此,此項變動對小紙廠使用進口廢紙的渠道影響不大,將極大地避免未來因為競爭國廢而帶來的行情劇烈波動。
調整二:審批條款更改,政策執行留有余地
意見稿:環境保護部根據固管中心的技術審查意見,按照減量審批的原則,在10個工作日內對進口固體廢物的申請進行審定。
正式文件:環境保護部根據固管中心的技術審查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對進口固體廢物的申請進行審定。
調整:刪除了“按照減量審批的原則”字樣。
“減量審批”字樣的刪除,保留了政策的靈活性,將為未來政策的執行留有余地,對紙廠而言,是一件較為有利的事情。
調整三:變動許可證發放條框,降低了市場風險
意見稿:環境保護部委托固管中心將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按季度分批郵寄至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代為發放。
正式文件:環境保護部委托固管中心將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郵寄至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代為發放。
調整:刪除了“按季度分批”字樣。
“按季度分批”字樣的刪除,降低了市場短期需求變化大、價格不斷波動的風險,減小了市場的不確定性,對于避免未來國廢緊張,維護市場穩定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調整四:受理時間延后,紙廠考慮因素增多
意見稿:每年11月15日起,可受理下一年度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申請,同時,不再受理當年固體廢物進口申請。
正式文件:每年12月1日起,受理下一年度固體廢物進口申請,同時,不再受理當年固體廢物進口申請。
調整:受理時間由每年11月15日起改為每年12月1日起。
受理時間延后了半個月,令紙廠在申請進口廢紙時考慮的因素增多,除了要抓緊時間申請來年的進口廢紙,還要保證來年的進口廢紙夠用。
調整五:監督管理大改,企業規范運營管理需自覺
意見稿: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本地區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對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出具監督管理情況表,作為審查申請單位是否有違法行為的重要依據。
正式文件: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申請進口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檢查合格的企業,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出具監督管理情況表,作為審查申請單位是否有違法行為的重要依據。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進口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日常現場監督檢查,嚴控環境風險。對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環境違法行為且受到行政處罰的,應逐級上報至環境保護部,并抄送固管中心。
調整:將“對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改為“對檢查合格的企業”,同時增加了“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日常現場監督檢查,嚴控環境風險。對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環境違法行為且受到行政處罰的,應逐級上報至環境保護部,并抄送固管中心”的規定。
提高了對申請進口廢紙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很有可能會形成以排污許可證制度為核心的協調整合行業的環保政策體系,從而完善外廢準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