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據發改委官網消息,根據進一步健全國家儲備制度的有關精神,按照建立推動煤炭行業長期健康發展長效機制的工作要求,發改委研究起草了《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以及《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考核辦法(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指導意見指出,設有儲煤廠的煤礦,當動力煤價格處于綠色區域時,應保持不低于5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下跌超出綠色區域下限時,煤礦應保持不低于7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礦儲煤量可不高于3天設計產量。不設儲煤廠的煤礦,應根據《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有關規定,保持裝車倉最大設計儲煤量。
從事原煤、配煤及洗選、型煤加工產品經銷等活動的煤炭經營企業,最低庫存原則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經營量。當市場供不應求、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炭經營企業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上一年度月均經營量。
電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點耗煤行業的相關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煤炭最低庫存原則上不應低于近三年企業儲煤平均水平;在市場供不應求、價格連續快速上漲時,其存煤量不應高于最高庫存,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最低庫存的一倍。
考慮到電煤占煤炭消費的比例最高,又是保障電力企業穩定生產的關鍵,目前先行制定重點燃煤電廠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的試行規定和存煤標準。
最低庫存主要考慮:各省(區、市)煤炭消費量和自給率等因素,結合近年來各區域電煤庫存平均可用天數,將各地最低庫存標準分為兩檔。具體標準為:山西、陜西、內蒙古等煤炭主產區的燃煤電廠,庫存量原則上不少于15天耗煤量;其他地區的燃煤電廠,庫存量原則上不少于20天耗煤量。
燃煤電廠最低庫存量還應綜合考慮運輸方式、運輸距離、資源礦點、煤種類型等因素。具體標準為:(1)運距不大于50公里的燃煤電廠,庫存量不應少于5天耗煤量;運距大于50公里、小于100公里的燃煤電廠,采用汽車運輸時庫存量不應少于7天耗煤量,采用鐵路運輸時不應少于10天耗煤量;運距大于100公里的燃煤電廠,庫存量不應少于15天耗煤量。(2)鐵路和水路聯運的燃煤電廠,庫存量不應少于20天耗煤量。(3)對于燃燒褐煤的燃煤電廠,庫存量不應少于10天耗煤量。當存在兩種以上供煤方式或供煤礦井較多時,最低庫存量可取上述要求中的較小值。常態下燃煤電廠的最低庫存,選取區域存煤與電廠存煤標準的低值。對于運輸條件較好的煤電聯營項目,可適當調低最低庫存標準。
為確保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動用煤需要,有關電力企業要提前做好煤炭收儲工作,確保在用煤高峰到來前,將最低庫存水平在常態基礎上再提高5—10天,其中燃燒褐煤的電廠的最低庫存水平在常態基礎上提高5天。
已建成燃煤電廠存煤能力達不到最低煤炭庫存標準要求的,應對現有設施進行改造;不具備改造條件的,需與有關煤炭生產經營企業或鄰近電廠簽訂代儲、互保協議,滿足存煤要求。
最高庫存主要考慮:當市場供不應求、價格連續快速上漲時,燃煤電廠庫存量應保持在合理水平,原則上不超過該電廠最低庫存量的一倍,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動期間,最高庫存量可再適當上浮10—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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