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訊,甘肅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甘肅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計劃》(以下簡稱《計劃》)。《計劃》明確提出,新建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
依據《計劃》,甘肅省將按行業分步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全覆蓋。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省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工作;2017年底前,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初步實現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整合;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初步實現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整合,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企事業單位應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承諾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污并嚴格執行。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五年。上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監督抽查,有權依法撤銷下級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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