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訊:近日,環境保護部會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1、《辦法》出臺的背景
第一,制定《辦法》是貫徹執行新“兩高”司法解釋的迫切需要。2016年12月,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2017年1月1日起實施。《解釋》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實體性規定,對公安機關和環保部門辦案和證據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規范《解釋》的貫徹執行,理順環保、公安和檢察機關三部門職責,暢通銜接機制,亟待出臺程序性規定。
第二,制定《辦法》是解決當前“兩法”銜接問題的迫切需要。從執法、司法實踐來看,各地仍然存在一些制約“兩法”銜接工作的薄弱環節和瓶頸問題。目前指導環境資源領域“兩法”銜接工作的規范性文件,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偏弱,缺乏剛性執行力;各級各部門對犯罪構成要件、案件移送標準、法條的適用等存在認識理解偏差,影響案件移送和銜接機制有效運轉;少數環境執法人員對涉刑案件證據的收集缺乏經驗,使得案件證據之間缺少內在邏輯關聯,難以完成刑事司法流程。大多數地方的環境保護“兩法”銜接機制缺乏常態化的溝通和事務性工作的對接,難以發揮切實作用。
第三,制定《辦法》是指導環保和司法機關銜接配合和高效辦案的迫切需要。《辦法》在強化部門協作的原則框架下,堅持問題導向和底線思維,從解決工作中的普遍性問題出發,突出程序性規定和制度機制建設,規定了案件移送、法律監督、線索通報、聯合辦案、聯合掛牌、聯席會議、案件雙向咨詢、信息共享機制等內容,強化了《辦法》的針對性、操作性和指向性。
第四,制定《辦法》是統一辦案尺度和法律適用的迫切需要。目前,全國在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方面呈現明顯的地區差異性和不平衡性。如浙江、廣東、福建、河北、山東、江蘇等地區開展打擊環境犯罪工作成效明顯,其案件數量和質量均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而中西部地區普遍存在案件數量偏少、辦案質量偏低、銜接配合不暢等問題,需要對全國環保和司法機關辦案統一指導、補齊短板。
2、《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三十九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明確《辦法》的主要制定依據、適用部門和范圍,深入完善“兩法銜接”工作機制的內容。
第二章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規定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刑事司法移送的適用條件,移接程序、辦理時限、應隨案卷移送的材料,案件交接后環保、公安、檢察機關的職責。
第三章證據的收集與使用,明確環保部門依法取得證據的效力,環保部門或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的格式。
第四章協作機制,圍繞建立兩法銜接的長效機制,明確聯席會議的內容,提出開展部門聯合培訓、建立案件雙向咨詢、重大案件聯合掛牌;確定環保部門提供技術支持的范疇,以及環保、公安聯合執法的基礎勤務平臺、現場調查職責分工等。
第五章信息共享,要求積極建設,規范使用“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并提出相關案件信息錄入的要求、時間節點和主要內容。
第六章附則,對執法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的專用名詞作出解釋,并明確《辦法》中涉及的時間區間計算方法。
3、《辦法》主要強調的問題
一是明確了案件移送標準。《辦法》明確規定了環保部門移送案件的條件、時限和移送材料的要求,對公安機關受案也作出相應規定。對環保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執或者在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并且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這些規定能在制度層面解決環保部門有案不移、公安機關對移送案件該接不接的問題。
二是細化了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具體內容和方式。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環保部門移送情況進行法律監督,發現環保部門不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員查詢、調閱有關案件材料,認為涉嫌環境犯罪應當移送的,應當提出建議移送的檢察意見。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公安機關立案情況進行法律監督,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應當啟動立案監督程序。這些監督措施能有效促進環保和公安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形成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三是強調三部門銜接協作機制。為從機制層面推進三部門無縫銜接,《辦法》專章詳細規定了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長效工作機制,建立開聯席會議機制、雙向案件咨詢制度、聯合調查機制、重大案件進行聯合掛牌督辦制度和信息共享機制,并對環保部門提供支持和配合事項予以明確。《辦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辦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環保部門提供環境監測或者技術支持的,環保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及時提供現場勘驗、環境監測及認定意見方面的協助。
四是明確了涉案物品移交及處置。《辦法》明確規定,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協作,防止涉案物品轉移、隱匿、損毀、滅失等情況發生。對具有危險性或者環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環保部門應當組織臨時處理處置,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助;對無明確責任人、責任人不具備履行責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門處置能力的,應當呈報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組織處置。上述處置費用清單隨附處置合同、繳費憑證等作為犯罪獲利的證據,及時補充移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