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浙江多部門聯合召開的《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宣傳貫徹會上獲悉,《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修訂通過,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管體系和部門責任,考核、約談和問責制度據悉,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雖然賦予了環保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權力,但如何實施統一監管并未明確,導致環保部門統包統攬,長期以來環境保護領域監管體制不順在已有法律對政府和部門的責任規定較為原則的情況下,新修訂《條例》第一章第3條中,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并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相關義務。特別是第9條,明確了環保、發改、經信、住建、交通、農業、水利、質監、工商、海事、出入境檢驗檢疫、城市管理執法等18個部門的大氣污染防治職責此外,根據新修訂《條例》,設區的市、縣、鄉鎮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如有不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的,或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的,或對重大大氣污染突發事件處置不力的,將對上述政府及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同時,新修訂《條例》第17條規定,經計量檢定并正常運行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依據,由此解決了取證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