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環保法》到細化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再加上各地政府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的不同法規和規章,我國關于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正在逐步完善。然而在實際過程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弊端仍舊存在,出于成本考慮一些企業寧可受罰也不愿意更換環保設施。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表示,以排污費倒逼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實際執行中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
“排污費的實施會受到多重因素的影響,地方政府、相關企業、監管部門等都有自己的想法,不但造成相關制度難以實施,還可能變成滋生貪污受賄的溫床。而此次由費改為稅則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面,不但給排污企業予以震懾,對相關執法部門也形成一定的約束,我國企業環境污染成本過低的問題將會有所改善。”北京通州尚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一凡表示。
而對于新的稅法是否會加大企業負擔,黃一凡表示,并不會有太多的變化,誰污染誰繳費是應該的,因為污染造成的是整體環境的損失,損傷的是大眾的利益,污染得越多,則繳納的稅費越重,排污企業對此付出治理成本是必要的,是一種義務。
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學院教授張柱庭告訴《中國產經新聞》記者,“車船稅、消費稅、購置稅等已經繳納過的稅費不會再次另行收費。這一方面說明,個人不會為正常生活繳納環保稅,另一方面次稅改并不會重復計稅,不會無形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
此外,稅收全部歸地方政府成為此次環保稅改爭議的焦點之一。有專家認為,所繳稅費全部歸地方政府支配,可能導致地方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可能會鼓勵企業多排污,產生負面激勵。
黃一凡給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從監管、檢測、征收以及其他各項事由都由地方政府出資出力,稅收歸地方并不為過。
“雖然地方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來調高環保稅的征收費用,但調高比例有著明確的上限。而任何相關法律法規出現問題絕大多數都是因為內部出現問題,這就要求各部門乃至地方政府互相監督,可以通過加大透明度和民眾監督力度來化解。”黃一凡說道。
王建凡介紹,環保稅作為一個新稅種,在2018年正式開征前,還需要政策細化和征管協調。還要在政策上和征管上做好前期工作,包括起草環保稅法實施條例,細化具體政策和征管措施;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由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序確定和報批。做好稅收征管準備工作,包括建立稅務與環保工作配合機制、調試征稅信息系統、交接納稅人資料、建立信息交換平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