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具體通知如下:
各市、縣(區)財政局、發改委(物價局)、環保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經研究,決定對我省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行業試點征收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排污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標準。鑒于VOCs對環境的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當,確定VOCs當量值為0.95,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的限制,但對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二、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三、建立排污申報登記制度。試點企業要按照文本附件和環保部《關于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相關規定,在每月或每季后7日內向負責征收排污費的環境主管部門如實填報相關申報表,并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各級環境主管部門要組織全面摸排,確認轄區試點企業名單,強化對試點企業排污申報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并依據申報材料按照環保部推薦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放量征收排污費,定期開展專項稽查,對拒絕申報、虛假申報、少繳排污費的,依法予以處罰并追繳排污費。
四、加強排污費征收管理。各級環保、財政、價格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向社會做好宣傳解釋。環保部門應嚴格核定排污費,做到依法、全面、足額征收;嚴格落實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獎優罰劣,促進各單位治污減排。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繳入國庫,并按排污費原比例分成。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價格、環保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五、實施時間。本通知從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
2016年9月30日
各地VOCs收費政策對比
北京
上海
江蘇
安徽
湖南
四川
天津
遼寧
浙江
河北
山東
海南
福建
山西
湖北
備注:征收標準為基本收費標準,各省均實行差別收費政策,會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或增加VOCs排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