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極星節能環保網從河南鄭州市環保局獲悉,關于印發鄭州市2016年度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方案的通知已經下發。根據方案,2016年重點治理表面涂裝和包裝印刷行業。到2016年10月底,全部完成表面涂裝、包裝印刷行業VOCs污染治理,企業工藝裝備、污染治理水平和環境監管能力大幅提升,穩定達到相關標準和要求。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依規對未完成治理任務、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實行停產治理。2017年全面關停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企業。詳情如下:
鄭州市環境保護局
關于印發鄭州市2016年度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環保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現將《鄭州市2016年度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6年7月12日 鄭州市2016年度重點行業 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方案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力推進鄭州市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污染治理工作,削減VOCs排放,改善空氣質量,按照《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河南省2016年度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方案的通知》(豫環文〔2016〕150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16年鄭州市藍天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鄭政〔2016〕8號)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標 根據鄭州市VOCs排放現狀,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行業VOCs綜合治理為重點,以“源頭為主、末端為輔、加強監管”為主要原則,強化源頭控制和溶劑回收,推廣應用先進的生產工藝、設備,最大限度減少VOCs污染的產生,推廣經濟實用的VOCs減排技術,提升行業整體污染防治水平。 到2016年10月底,全部完成表面涂裝、包裝印刷行業VOCs污染治理,企業工藝裝備、污染治理水平和環境監管能力大幅提升,穩定達到相關標準和要求。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依規對未完成治理任務、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實行停產治理。2017年全面關停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企業。 二、重點治理行業 2016年重點治理表面涂裝和包裝印刷行業。 三、治理標準及要求 (一)表面涂裝行業 適用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行業代碼及類別名稱為C33金屬制品、C34通用設備制造、C35專用設備制造、C36汽車制造、C37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C38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C40儀器儀表制造、C43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等行業,重點整治范圍為使用溶劑型涂料的汽車制造(C36)、集裝箱制造(C3331)企業,有噴涂車間的汽車4S店等汽車維修保養單位。 1.提高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根據涂裝工藝的不同,鼓勵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環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劑型涂料,其中汽車制造、家具制造、電子和電器產品制造企業環保型涂料使用比例達到50%以上。 2.積極推廣綠色涂裝工藝。推廣采用靜電噴涂、淋涂、輥涂、浸涂等涂裝效率較高的涂裝工藝,降低單位產品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汽車制造噴涂、維修噴涂和補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應符合《汽車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24409)的規定,集裝箱制造生產過程使用的涂料應符合《集裝箱涂料》(JH/TE01)的規定。 3.加強工藝廢氣逸散控制。涂料、稀釋劑、清洗劑等含VOCs的原輔材料應儲存或設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閉工作間內以減少VOCs的無組織排放。各類表面涂裝和烘干等產生VOCs廢氣的生產工藝應盡可能設置于密閉工作間內,集中排風并導入VOCs污染控制設備進行處理;無法設置密閉工作間的生產線,VOCs排放工段應盡可能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組成的排氣系統。使用溶劑型涂料的汽車涂裝工藝線、流平室、烘干室VOCs廢氣收集率應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劑型涂料的涂裝工藝線VOCs廢氣收集率應達到90%以上。 4.開展工藝廢氣治理。烘干廢氣應收集后采用焚燒方式處理,流平廢氣原則上納入烘干廢氣處理系統一并處理。噴漆廢氣宜在高效除漆霧的基礎上采用吸附濃縮+焚燒方式處理,宜采用干式過濾高效除漆霧,也可采用濕式水簾+多級過濾除濕聯合裝置。規模不大、不至于擾民的小型涂裝企業也可采用低溫等離子技術、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凈化后達標排放。VOCs污染控制裝置應與工藝設施同步運轉,使用溶劑型涂料涂裝工藝的VOCs去除率應達到90%以上。 (二)包裝印刷行業 包裝印刷行業適用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行業代碼及類別名稱為C231印刷行業,重點整治范圍為書、報刊印刷(2311)、本冊印制(C2312)、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業。 1.注重源頭污染預防。推廣使用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環保型油墨、膠粘劑,禁止使用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油墨、膠粘劑。印刷過程推廣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輻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輔材料,復合、包裝過程推廣使用水性膠粘劑替代溶劑型膠粘劑,推廣無溶劑復合技術,書刊印刷行業推廣使用預涂膜技術。鼓勵采用環保性能較優的柔版印刷工藝和無溶劑復合工藝,逐步減少凹版印刷工藝、干式復合工藝,對凹版印刷機械設備的烘干系統等進行技術革新或工藝改進,以匹配所使用的水性油墨、水性膠黏劑等低VOCs或無VOCs的環保材料。 2.加強工藝廢氣逸散控制。嚴格控制印刷企業有機物料逸散,油墨、粘膠劑、有機溶劑等揮發性原輔材料應密封貯藏,沸點較低的有機物料應配置氮封裝置。產生VOCs廢氣的工藝線應盡可能設置于密閉工作間內,集中排風并導入VOCs控制設備進行處理。無法設置密閉工作間的生產線,VOCs排放工段應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組成的排氣系統。使用溶劑型油墨的單張印刷應避免無組織排放,利用車間換氣系統的收集廢氣;輪轉印刷應在所有VOCs排放點設立廢氣收集裝置;使用溶劑型膠粘劑的復合過程應密閉干燥段,在工藝線上安裝廢氣收集設施。 3.開展工藝廢氣治理。根據印刷行業廢氣組成、濃度、風量等參數選擇適宜的技術,對車間有機廢氣進行凈化處理: (1)在油墨、膠黏劑稀釋、印刷、覆膜、烘干等工段建立密閉式負壓廢氣收集系統,并與生產過程同步運行,確保含VOCs廢氣收集率不低于95%,并配套建設廢氣治理設施,VOCs總凈化率不低于90%。 (2)對高濃度、溶劑種類單一的有機廢氣,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軟包裝復合工藝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劑廢氣,采取吸附法進行回收利用;對高濃度但難以回收利用的有機廢氣,采取熱力燃燒法;對于低濃度、大風量的印刷廢氣,采用吸附濃縮-蓄熱燃燒或吸附濃縮-催化燃燒法,并可視成分、規模和環境敏感性等情況,選用吸附法、吸收法或生物法。 (3)烘干車間必須安裝吸附裝置對有機溶劑進行回收。清洗用溶劑應進行回收。 (三)適用標準 結合我市實際,我市重點行業VOCs治理在符合本通知治理要求的同時,污染物排放參照天津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14)執行。 (四)建立VOCs監測監控體系 表面涂裝和包裝印刷行業重點企業逐步安裝在線連續監測系統和廠界特征污染物環境監測設施,并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 三、保障措施 (一)明確工作責任。各縣(市、區)環保局和市環境監察支隊、經開區環境監察支隊要按照本方案的任務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將治理任務分解落實到各有關單位和企業,明確治理要求和時間節點,全面推進VOCs治理工作。VOCs排放企業應積極履行治污減排的主體責任,制定企業VOCs治理方案,確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務,正常運行VOCs控制或凈化處理設施,穩定達標排放。 (二)規范企業內部管理。加強企業VOCs排放環境管理,建立完善的“一廠一檔”,主要包括:環保設施建設檔案,VOCs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企業VOCs定期監測報告,回收利用率統計及相關證明材料、處理率及相關證明材料,吸附劑、催化劑或吸收液的購買、更換臺帳,與VOCs排放相關的原輔料、溶劑的使用、產品生產及輸出、廢氣處理等信息材料,以備查證。 (三)嚴格環境監管。各地環境監測部門應對重點監控企業每年進行一次監督性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環境監察部門要加強對重點行業VOCs排放源的監管,將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和臺賬等作為執法檢查重點,臺賬要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對不能達標排放、閑置治理設施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要依法查處。 (四)強化督查核查。市環境監察支隊、經開區環境監察支隊和各縣(市、區)環保局按照管理權限,市管企業由市環境監察支隊、經開區環境監察支隊負責督查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務,其他企業由縣(市、區)環保局負責督查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務,各督查單位要按要求上報治理進度。企業完成任務后,應提交核查申請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市管企業由市局污防處會同市環境監察支隊、經開區環境監察支隊和轄區環保局進行核查,其他企業由縣(市、區)環保局組織核查并將核查意見報市局污防處備案,市環保局組織抽查。 (五)強化科技支撐。積極開展VOCs污染防治技術的研發與應用試點示范,推廣一批能夠解決VOCs排放控制的先進實用技術。鼓勵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和對外引進相結合的方式,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VOCs廢氣處置工藝和技術裝備,大力發展VOCs治理產業。進一步加強產學研合作,鼓勵聯合開展VOCs排放控制對策和技術政策研究,為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科技支撐。建立行業環保專家技術幫扶機制,建立VOCs排放重點行業專家技術組,邀請行業內環保技術專家指導整改,提升基層環保部門VOCs污染防治管理能力。 (六)加強輿論宣傳。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在大氣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深入開展環境宣傳教育活動,普及大氣環境保護知識,積極宣傳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緊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環境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能力。按《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要求,對重點企業污染治理的環境信息公開,包括企業在線監控、污染排放及治理情況信息,引導和鼓勵公眾和媒體開展輿論監督,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重點行業VOCs污染治理總體要求 (一)所有產生VOCs污染的企業均應采用密閉化的生產系統,封閉一切不必要的開口,盡可能采用環保型原輔料、生產工藝和裝備,從源頭控制VOCs廢氣的產生和無組織排放。 (二)鼓勵回收利用VOCs廢氣,并優先在生產系統內回用。宜對濃度和性狀差異大的廢氣分類收集,采用適宜的方式進行有效處理,確保VOCs總去除率滿足管理要求。廢氣處理的工藝路線應根據廢氣產生量、污染物組分和性質、溫度、壓力等因素,綜合分析后合理選擇: 1.對于5000ppm以上的高濃度VOCs廢氣,優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術對廢氣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輔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總凈化效率達到95%以上。 2.對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濃度VOCs廢氣,宜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總凈化效率達到90%以上。當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凈化時,宜對燃燒后的熱量回收利用。 3.對于1000ppm以下的低濃度VOCs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宜采用吸附技術回收處理,無回收價值時優先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處理,也可采用低溫等離子體技術或生物處理技術等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有組織廢氣的總凈化效率原則上不低于75%。 4.含非水溶性組分的廢氣不得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滌吸收方式處理,原則上禁止將高濃度廢氣直接與大風量、低濃度廢氣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滌、低溫等離子體技術或生物處理技術等中低效技術處理。 5.凡配套吸附處理單元的含塵、含氣溶膠、高濕廢氣,應事先采用高效除塵、除霧裝置進行預處理。 6.對于催化燃燒和高溫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的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藝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的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 (三)含高濃度揮發性有機物的母液和廢水宜采用密閉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惡臭污染的污水處理單元應予以封閉,廢氣經有效處理后達標排放。更換產生的廢吸附劑應按照相關管理要求規范處置,防范二次污染。 (四)企業廢氣處理方案應明確確保處理裝置長期有效運行的管理方案和監控方案,管理方案和監控方案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1.凡采用焚燒(含熱氧化)、吸附、等離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處理的必須建設中控系統。 2.凡采用焚燒(含熱氧化)方式處理的必須對焚燒溫度實施在線監控,溫度記錄至少保存3年。 3.凡采用非焚燒方式處理的重點監控企業,推廣安裝TVOCs濃度在線連續檢測裝置(包括光離子檢測器(PID)、火焰離子檢測器(FID)等,也允許其他類型的檢測器,但必須對所測VOCs有響應),并安裝進出口廢氣采樣設施。 (五)企業在VOCs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時應監測TVOCs凈化效率,并記錄在線連續檢測裝置或其他檢測方法獲取的TVOCs排放濃度,以作為設施日常穩定運行情況的考核依據。 (六)需定期更換吸附劑、催化劑或吸收液的,應有詳細的購買及更換臺賬,提供采購發票復印件,臺賬至少保存3年。
關于印發鄭州市2016年度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環保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現將《鄭州市2016年度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6年7月12日 鄭州市2016年度重點行業 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方案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力推進鄭州市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污染治理工作,削減VOCs排放,改善空氣質量,按照《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河南省2016年度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方案的通知》(豫環文〔2016〕150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16年鄭州市藍天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鄭政〔2016〕8號)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標 根據鄭州市VOCs排放現狀,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行業VOCs綜合治理為重點,以“源頭為主、末端為輔、加強監管”為主要原則,強化源頭控制和溶劑回收,推廣應用先進的生產工藝、設備,最大限度減少VOCs污染的產生,推廣經濟實用的VOCs減排技術,提升行業整體污染防治水平。 到2016年10月底,全部完成表面涂裝、包裝印刷行業VOCs污染治理,企業工藝裝備、污染治理水平和環境監管能力大幅提升,穩定達到相關標準和要求。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依規對未完成治理任務、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實行停產治理。2017年全面關停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企業。 二、重點治理行業 2016年重點治理表面涂裝和包裝印刷行業。 三、治理標準及要求 (一)表面涂裝行業 適用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行業代碼及類別名稱為C33金屬制品、C34通用設備制造、C35專用設備制造、C36汽車制造、C37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C38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C40儀器儀表制造、C43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等行業,重點整治范圍為使用溶劑型涂料的汽車制造(C36)、集裝箱制造(C3331)企業,有噴涂車間的汽車4S店等汽車維修保養單位。 1.提高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根據涂裝工藝的不同,鼓勵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環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劑型涂料,其中汽車制造、家具制造、電子和電器產品制造企業環保型涂料使用比例達到50%以上。 2.積極推廣綠色涂裝工藝。推廣采用靜電噴涂、淋涂、輥涂、浸涂等涂裝效率較高的涂裝工藝,降低單位產品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汽車制造噴涂、維修噴涂和補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應符合《汽車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24409)的規定,集裝箱制造生產過程使用的涂料應符合《集裝箱涂料》(JH/TE01)的規定。 3.加強工藝廢氣逸散控制。涂料、稀釋劑、清洗劑等含VOCs的原輔材料應儲存或設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閉工作間內以減少VOCs的無組織排放。各類表面涂裝和烘干等產生VOCs廢氣的生產工藝應盡可能設置于密閉工作間內,集中排風并導入VOCs污染控制設備進行處理;無法設置密閉工作間的生產線,VOCs排放工段應盡可能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組成的排氣系統。使用溶劑型涂料的汽車涂裝工藝線、流平室、烘干室VOCs廢氣收集率應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劑型涂料的涂裝工藝線VOCs廢氣收集率應達到90%以上。 4.開展工藝廢氣治理。烘干廢氣應收集后采用焚燒方式處理,流平廢氣原則上納入烘干廢氣處理系統一并處理。噴漆廢氣宜在高效除漆霧的基礎上采用吸附濃縮+焚燒方式處理,宜采用干式過濾高效除漆霧,也可采用濕式水簾+多級過濾除濕聯合裝置。規模不大、不至于擾民的小型涂裝企業也可采用低溫等離子技術、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凈化后達標排放。VOCs污染控制裝置應與工藝設施同步運轉,使用溶劑型涂料涂裝工藝的VOCs去除率應達到90%以上。 (二)包裝印刷行業 包裝印刷行業適用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行業代碼及類別名稱為C231印刷行業,重點整治范圍為書、報刊印刷(2311)、本冊印制(C2312)、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業。 1.注重源頭污染預防。推廣使用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環保型油墨、膠粘劑,禁止使用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油墨、膠粘劑。印刷過程推廣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輻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輔材料,復合、包裝過程推廣使用水性膠粘劑替代溶劑型膠粘劑,推廣無溶劑復合技術,書刊印刷行業推廣使用預涂膜技術。鼓勵采用環保性能較優的柔版印刷工藝和無溶劑復合工藝,逐步減少凹版印刷工藝、干式復合工藝,對凹版印刷機械設備的烘干系統等進行技術革新或工藝改進,以匹配所使用的水性油墨、水性膠黏劑等低VOCs或無VOCs的環保材料。 2.加強工藝廢氣逸散控制。嚴格控制印刷企業有機物料逸散,油墨、粘膠劑、有機溶劑等揮發性原輔材料應密封貯藏,沸點較低的有機物料應配置氮封裝置。產生VOCs廢氣的工藝線應盡可能設置于密閉工作間內,集中排風并導入VOCs控制設備進行處理。無法設置密閉工作間的生產線,VOCs排放工段應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組成的排氣系統。使用溶劑型油墨的單張印刷應避免無組織排放,利用車間換氣系統的收集廢氣;輪轉印刷應在所有VOCs排放點設立廢氣收集裝置;使用溶劑型膠粘劑的復合過程應密閉干燥段,在工藝線上安裝廢氣收集設施。 3.開展工藝廢氣治理。根據印刷行業廢氣組成、濃度、風量等參數選擇適宜的技術,對車間有機廢氣進行凈化處理: (1)在油墨、膠黏劑稀釋、印刷、覆膜、烘干等工段建立密閉式負壓廢氣收集系統,并與生產過程同步運行,確保含VOCs廢氣收集率不低于95%,并配套建設廢氣治理設施,VOCs總凈化率不低于90%。 (2)對高濃度、溶劑種類單一的有機廢氣,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軟包裝復合工藝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劑廢氣,采取吸附法進行回收利用;對高濃度但難以回收利用的有機廢氣,采取熱力燃燒法;對于低濃度、大風量的印刷廢氣,采用吸附濃縮-蓄熱燃燒或吸附濃縮-催化燃燒法,并可視成分、規模和環境敏感性等情況,選用吸附法、吸收法或生物法。 (3)烘干車間必須安裝吸附裝置對有機溶劑進行回收。清洗用溶劑應進行回收。 (三)適用標準 結合我市實際,我市重點行業VOCs治理在符合本通知治理要求的同時,污染物排放參照天津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14)執行。 (四)建立VOCs監測監控體系 表面涂裝和包裝印刷行業重點企業逐步安裝在線連續監測系統和廠界特征污染物環境監測設施,并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 三、保障措施 (一)明確工作責任。各縣(市、區)環保局和市環境監察支隊、經開區環境監察支隊要按照本方案的任務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將治理任務分解落實到各有關單位和企業,明確治理要求和時間節點,全面推進VOCs治理工作。VOCs排放企業應積極履行治污減排的主體責任,制定企業VOCs治理方案,確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務,正常運行VOCs控制或凈化處理設施,穩定達標排放。 (二)規范企業內部管理。加強企業VOCs排放環境管理,建立完善的“一廠一檔”,主要包括:環保設施建設檔案,VOCs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企業VOCs定期監測報告,回收利用率統計及相關證明材料、處理率及相關證明材料,吸附劑、催化劑或吸收液的購買、更換臺帳,與VOCs排放相關的原輔料、溶劑的使用、產品生產及輸出、廢氣處理等信息材料,以備查證。 (三)嚴格環境監管。各地環境監測部門應對重點監控企業每年進行一次監督性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環境監察部門要加強對重點行業VOCs排放源的監管,將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和臺賬等作為執法檢查重點,臺賬要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對不能達標排放、閑置治理設施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要依法查處。 (四)強化督查核查。市環境監察支隊、經開區環境監察支隊和各縣(市、區)環保局按照管理權限,市管企業由市環境監察支隊、經開區環境監察支隊負責督查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務,其他企業由縣(市、區)環保局負責督查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務,各督查單位要按要求上報治理進度。企業完成任務后,應提交核查申請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市管企業由市局污防處會同市環境監察支隊、經開區環境監察支隊和轄區環保局進行核查,其他企業由縣(市、區)環保局組織核查并將核查意見報市局污防處備案,市環保局組織抽查。 (五)強化科技支撐。積極開展VOCs污染防治技術的研發與應用試點示范,推廣一批能夠解決VOCs排放控制的先進實用技術。鼓勵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和對外引進相結合的方式,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VOCs廢氣處置工藝和技術裝備,大力發展VOCs治理產業。進一步加強產學研合作,鼓勵聯合開展VOCs排放控制對策和技術政策研究,為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科技支撐。建立行業環保專家技術幫扶機制,建立VOCs排放重點行業專家技術組,邀請行業內環保技術專家指導整改,提升基層環保部門VOCs污染防治管理能力。 (六)加強輿論宣傳。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在大氣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深入開展環境宣傳教育活動,普及大氣環境保護知識,積極宣傳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緊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環境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能力。按《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要求,對重點企業污染治理的環境信息公開,包括企業在線監控、污染排放及治理情況信息,引導和鼓勵公眾和媒體開展輿論監督,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重點行業VOCs污染治理總體要求 (一)所有產生VOCs污染的企業均應采用密閉化的生產系統,封閉一切不必要的開口,盡可能采用環保型原輔料、生產工藝和裝備,從源頭控制VOCs廢氣的產生和無組織排放。 (二)鼓勵回收利用VOCs廢氣,并優先在生產系統內回用。宜對濃度和性狀差異大的廢氣分類收集,采用適宜的方式進行有效處理,確保VOCs總去除率滿足管理要求。廢氣處理的工藝路線應根據廢氣產生量、污染物組分和性質、溫度、壓力等因素,綜合分析后合理選擇: 1.對于5000ppm以上的高濃度VOCs廢氣,優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術對廢氣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輔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總凈化效率達到95%以上。 2.對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濃度VOCs廢氣,宜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總凈化效率達到90%以上。當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凈化時,宜對燃燒后的熱量回收利用。 3.對于1000ppm以下的低濃度VOCs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宜采用吸附技術回收處理,無回收價值時優先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處理,也可采用低溫等離子體技術或生物處理技術等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有組織廢氣的總凈化效率原則上不低于75%。 4.含非水溶性組分的廢氣不得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滌吸收方式處理,原則上禁止將高濃度廢氣直接與大風量、低濃度廢氣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滌、低溫等離子體技術或生物處理技術等中低效技術處理。 5.凡配套吸附處理單元的含塵、含氣溶膠、高濕廢氣,應事先采用高效除塵、除霧裝置進行預處理。 6.對于催化燃燒和高溫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的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藝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的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 (三)含高濃度揮發性有機物的母液和廢水宜采用密閉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惡臭污染的污水處理單元應予以封閉,廢氣經有效處理后達標排放。更換產生的廢吸附劑應按照相關管理要求規范處置,防范二次污染。 (四)企業廢氣處理方案應明確確保處理裝置長期有效運行的管理方案和監控方案,管理方案和監控方案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1.凡采用焚燒(含熱氧化)、吸附、等離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處理的必須建設中控系統。 2.凡采用焚燒(含熱氧化)方式處理的必須對焚燒溫度實施在線監控,溫度記錄至少保存3年。 3.凡采用非焚燒方式處理的重點監控企業,推廣安裝TVOCs濃度在線連續檢測裝置(包括光離子檢測器(PID)、火焰離子檢測器(FID)等,也允許其他類型的檢測器,但必須對所測VOCs有響應),并安裝進出口廢氣采樣設施。 (五)企業在VOCs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時應監測TVOCs凈化效率,并記錄在線連續檢測裝置或其他檢測方法獲取的TVOCs排放濃度,以作為設施日常穩定運行情況的考核依據。 (六)需定期更換吸附劑、催化劑或吸收液的,應有詳細的購買及更換臺賬,提供采購發票復印件,臺賬至少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