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印發《關于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本通知于明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我省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VOCs(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按照現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費標準執行,即每污染當量1.2元。為獎優懲劣,鼓勵企業治污減排,建立VOCs排污費差別化征收政策。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限值50%以上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50%征收;高于規定現值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征收。企業VOCs排放總量(按年計算)高于規定的本企業VOCs排放總量指標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征收。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按規定屬于淘汰類別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征收。同時符合上述中的兩項及以上差別化征收政策的,企業VOCs排污費就高征收。
此外,VOCs排污費征收的試點范圍、核算辦法、污染當量值、征收權限等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關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