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共十章五十一條,包括總則,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治,農村和農業水污染防治,畜禽、水產養殖水污染防治,水污染事故預防與處置,法律責任,附則。其中,在總則中指出政府實施水污染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設立專項資金予以保障,對舉報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對舉報人信息給予保密。
《條例(草案)》要求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紙草、印染、燃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淀粉、魚粉、石材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如實公開排污信息、水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突發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在保護區域內制定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規劃和進行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污染防治規劃。
建設工業園區,應當同步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測監控設施。未按照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者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達標的,環保部門暫停審批該工業園區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排放,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水污染防治設施因異常情況影響處理效果或者停止運行,未按照規定報告;重點排污單位不依法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等,違反其中一種行為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更改,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