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超市購買4瓶白酒,共花費2036元,之后發現這4瓶白酒的外包裝均印有“被中國白酒界專家譽為‘醬香經典、酒中極品’”等字樣,他認為明顯違反廣告法的規定,屬于虛假宣傳,遂起訴要求超市退還貨款并三倍賠償。
審理后,法院認為,超市銷售的4瓶白酒在外包裝上印有“醬香經典、酒中極品”等字樣,屬于夸大所提供商品的質量、性能,足以對消費者產生誤導,應認定超市的行為構成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判決超市退還李某貨款2036元并三倍賠償損失6108元。為此,法官也提醒商家,標簽上的宣傳用語不能過度夸張,使用絕對化用語則視為欺詐,須進行三倍賠償。
法條鏈接:《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2000年12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關于產品包裝物出現“極品”字樣問題的處理意見》,載明:“商品包裝中使用‘極品酒’、‘極品香煙’等字樣,與‘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含義相同,屬于絕對化語言,違反了《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凡含有以上內容的產品包裝,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