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對重點領域、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力度,著力整治海南省大氣污染的突出問題,確保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保持優良水平,根據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和《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瓊府〔2014〕7號)的要求,制定實施方案。
《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明確表示,針對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治理,“制定有機化工、醫藥、表面涂裝、塑料制品、包裝印刷、膠合板制造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2016年,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廢氣綜合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50%。2017年,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廢氣綜合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100%。”
同時,在揮發性有機物監管方面,有如下要求:“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材料和產品的,包括家裝涂料,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和相關要求。工業涂裝等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服裝干洗、機動車維修等經營者應安裝使用凈化處理設施,定期進行清洗維護,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