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于2015年5月13日發布了DB11/1201-2015《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2015年7月1日正式施行。
該標準規定:
①現有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執行第Ⅰ時段的排放限值,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及“4.2原輔材料要求”的標準要求;
②新建污染源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及“4.2原輔材料要求”的標準要求;
③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
標準對印刷生產中使用的處于即用狀態的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以及印刷生產中設備、車間排氣筒排放的VOCs濃度都做了相關規定。
廣東
廣東是我國最早制定印刷業VOCs排放標準的省份,廣東《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于2010年11月1日就開始施行。
該標準對VOCs排放的現有源和新源分時段執行了不同的排放限值,時間以2013年1月1日為執行分界點。目前所有VOCs排放源都應執行第Ⅱ時段的規定,并且仍將這個兩個時段對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和排氣筒VOCs排放限值的規定列出。
上海
上海環境保護局2015年2月28日發布DB31/872-2015《印刷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并于2015年3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標準規定印刷生產過程使用的即用狀態印刷油墨的VOCs含量限值以及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VOCs治理技術的選擇
上海市對于包裝印刷行業VOCs排放控制技術,推薦的源頭控制技術是:
采用醇性油墨和水性油墨替代溶劑型油墨,印鐵制罐使用含固體成分高的UV涂料,采用無溶劑復合工藝替代干式復合工藝。
推薦的末端治理技術是:
凹印工藝產生的有機廢氣可采用再生式固定床顆粒活性炭吸附裝置、活性炭纖維吸附裝置或沸石轉輪吸附裝置進行有機溶劑回收凈化處理;干式復合有機廢氣可采用再生式固定床顆粒活性炭吸附裝置進行溶劑回收凈化處理,回收的有機溶劑直接回用,可獲得較明顯的經濟效益;輪轉膠印廢氣可采用蓄熱式熱氧化爐凈化處理。
廣東于2013年11月發布了《廣東省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廢氣治理技術指南》,分析了不同印刷工藝的VOCs來源和排放方式,并推薦了印刷行業VOCs的防治技術,見圖1和圖2。
圖1
圖2
同時,根據印刷工藝的特點及VOCs排放的特征不同設定了6種典型情況,如圖3所示,并在此條件下對上述治理技術進行分析。
圖3
VOCs治理工程與運營規范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技術政策。環境保護部2013年3月29日發布了環境保護標準HJ 2026-2013《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和HJ 2027-2013《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規定了工業有機廢氣吸附法和催化燃燒法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的技術要求,已于2013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