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10月12日起將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規定,禁止新建、擴建制漿造紙、制革、染料、農藥合成等四類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共10章、95條,將于2016年初提請天津市第十六屆人大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高紹林介紹說,條例草案對水污染防治的各個方面進行了比較全面的規范,禁止新建、擴建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制漿造紙、制革、染料、農藥合成等四類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已建成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等生產項目,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責令關閉。
為吸取“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教訓,條例草案專門設立了“水污染事故預防與處置”的章節。條例草案規定,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其儲存場所建立防滲漏圍堰,修建消防廢水、廢液的收集裝置,防止可能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排入水體。
根據《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的要求,條例草案還設立了“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的相關內容。高紹林介紹說,一是建立上下游聯動協作和協同管理制度;二是建立跨界水質斷面監測和數據通報制度;三是建立跨區域水污染事故應急聯動和會商制度;四是共同推進區域水環境補償機制。
條例草案還強化了水污染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處罰力度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