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局)、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的有關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環保“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
環保“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
環保“領跑者”是指同類可比范圍內環境保護和治理環境污染取得最高成績和效果即環境績效最高的產品。實施環保“領跑者”制度對激發市場主體節能減排內生動力、促進環境績效持續改善、加快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建立環保“領跑者”制度,以企業自愿為前提,通過表彰先進、政策鼓勵、提升標準,推動環境管理模式從“底線約束”向“底線約束”與“先進帶動”并重轉變。制定環保“領跑者”指標,發布環保“領跑者”名單,樹立先進典型,并對環保“領跑者”給予適當政策激勵,引導全社會向環保“領跑者”學習,倡導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
二、環保“領跑者”的基本要求
綜合考慮產品本身的環境影響、市場規模、環保潛力、技術發展趨勢以及相關環保標準規范、環保檢測能力等情況,面向大氣、水體、固體廢棄物及噪聲污染源頭削減,選擇使用量大、減排潛力大、相關產品及環境標準完善、環境友好替代技術成熟的產品實施環保“領跑者”制度,并逐步擴展到其他產品。具體要求:
(一)產品環保水平須達到《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標準,且為同類型可比產品中環境績效領先的產品。
(二)推行綠色供應鏈環境管理,注重產品環境友好設計,采用高效的清潔生產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清潔生產水平,全生命周期污染排放較低。
(三)產品為量產的定型產品,性能優良,達到產品質量標準要求,近一年內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中,該品牌產品無不合格。
(四)生產企業為中國大陸境內合法的獨立法人,具備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的供應體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務能力,承諾“領跑者”產品在主流銷售渠道正常供貨。
三、環保“領跑者”的遴選和發布
環保“領跑者”遴選和發布工作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每年遴選和發布一次。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部門分工,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提出擬開展環保“領跑者”產品名錄,并將相關具體要求在公眾媒體上公開。相關企業在規定期限內自愿申報,按照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等方式確定環保“領跑者”名單。
環保“領跑者”標志委托第三方機構征集、設計,按程序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入圍產品的生產企業可在產品明顯位置或包裝上使用環保“領跑者”標志,在品牌宣傳、產品營銷中使用環保“領跑者”標志。嚴禁偽造、冒用環保“領跑者”標志,以及利用環保“領跑者”標志做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標準動態更新機制。
建立并完善環保“領跑者”指標以及現有環保標準的動態更新機制。根據行業環保狀況、清潔生產技術發展、市場環保水平變化等情況,建立環保“領跑者”指標的動態更新機制,不斷提高環保“領跑者”指標要求。將環保“領跑者”指標與現有的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以及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相銜接,帶動現有環保標準適時提升。
(二)加強管理。
定期發布環保“領跑者”產品名錄及環保“領跑者”名單,樹立環保標桿。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確保環保“領跑者”認定過程客觀公正。環保“領跑者”稱號實行動態化更新管理。開展跟蹤調查,對出現產品質量不合格或違法排污等不符合環保“領跑者”條件的,撤銷稱號,并予以曝光。
(三)完善激勵政策。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激勵政策,給予環保“領跑者”名譽獎勵和適當政策支持。鼓勵環保“領跑者”的技術研發、宣傳和推廣,為環保“領跑者”創造更好的市場空間。
(四)加強宣傳推廣。
通過公開發文、政府網站、大眾傳媒等方式向全社會宣傳實施環保“領跑者”制度的目的與意義,擴大制度影響力。利用電視、網絡、圖書、期刊和報紙等大眾傳媒,以及召開新聞發布會、表彰會、推介會等形式宣傳環保“領跑者”,樹立標桿,弘揚典型,表彰先進,為制度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