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受“生產商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制度監管并投放于法國市場的多種可回收利用產品,必須貼“Triman”標記,讓消費者知悉該等產品須按照廢物分類指示處理。法國官方公報于2014年12月23日刊登一項法令,公布一套通用標記,適用于可回收再造及須分類處理的產品。該法令的依據是《法國環境法典》第L. 541-10-5條。
最新通過的法令規定可以在產品本身、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或是任何其他形式,包括“無紙”(paperless)形式,展示 Triman標記。換言之,把產品投放到市場的人士,可以在其網站展示Triman標記,毋需進一步更改產品或產品包裝,對生產商或進口商來說更加方便,成本效益更大。之前的草案中,違規者最高可被罰款150,000歐元,但最終頒布的法令卻沒有納入任何具體罰則。法令還包含一項互相承認其他成員國規定的條文,任何人若把受法國“生產商延伸責任”制度監管的產品投放市場,他可以在產品貼上其他成員國采用的標記,而非Triman標記,條件是該成員國的標記旨在告知消費者,該等可回收再造產品與出口國的廢物分類指示有關,而且該標記在該成員國中屬于強制性質。
以下產品可豁免Triman標記規定:
家用產品的玻璃制包裝(根據《法國環境法典》第L. 541-10-5條)
《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指令》標記規定涵蓋的產品;
第2006/66/EC號指令(關于報廢電池及蓄電池)標記規定涵蓋的產品;
受“生產商延伸責任”制度監管,并受《法國環境法典》第L. 541-4-10條標記規定約束的可回收再造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