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8月4日,吉安縣人民法院公布劉某1、洪某、劉某2職務侵占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劉某1,吉安恒隆紙制品有限公司原經理。被告人洪某,吉安恒隆紙制品有限公司原出納。被告人劉某2,吉安恒隆紙制品有限公司原會計。因該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吉安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江西國泰民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江西吉安國泰特種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通過收購集體所有制企業江西機械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資產,成立吉安恒隆紙制品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10月16日,經江西省國防科工辦同意,江西吉安國泰特種化工有限公司將持有的吉安恒隆紙制品有限責任公司100%的股權以協議的方式直接轉讓給江西國泰民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另一子公司江西恒合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被告人劉某1于2012年6月20日經江西機械化工廠廠長辦公會研究決定,任江西機械化工廠生活服務公司經理,于2013年4月24日經江西吉安國泰特種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被聘任為吉安恒隆紙制品有限責任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洪某2005年至2013年8月任江西機械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出納,2013年9月起任吉安恒隆紙制品有限責任公司出納;被告人劉某2于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任江西機械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會計,2013年9月起任吉安恒隆紙制品有限責任公司會計。
調查發現,被告人劉某1于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先后擔任江西機械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經理和吉安恒隆紙制品有限責任公司經理期間,從2013年開始與公司出納被告人洪某、公司會計被告人劉某2商量決定私設小金庫,后陸續將公司賣廢紙、廢鐵等廢品的收人及虛增力資費、運費等收入放進小金庫,存入洪某郵政儲蓄銀行的賬戶上。2014年農歷春節前,劉某1向洪某、劉某2兩人提出從小金庫拿出9萬元平分,洪某和劉某2沒有反對,每人分得3萬元。2014年6月,劉某1向洪某、劉某2兩人提出將小金庫剩余的2.4萬余元錢全部分掉,洪某、劉某2沒有反對,每人分得8000元。
此外,被告人劉某1在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間,共收受及索取他人回扣款164792.80元。
偵查人員于2016年11月30日和2016年12月2日分別電話通知劉某1、洪某、劉某2到吉安縣檢察院接受調查,三被告人均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劉某1退贓款205453.91元,被告人洪某、劉某2各退贓款38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洪某、劉某2利用公司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鑒于被告人劉某1具有索取賄賂情節,不宜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1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洪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劉某2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