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訊:江蘇徐州鴻順造紙水污染遭檢察院起訴。
1、基本案情
1、基本案情
江蘇省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多次被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獲以私設暗管方式向連通京杭運河的蘇北堤河排放生產廢水,廢水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污染物指標均超標。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環境保護局曾兩次對鴻順公司予以行政處罰。徐州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鴻順公司將被污染損害的蘇北堤河環境恢復原狀,并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如鴻順公司無法恢復原狀,請求判令其以2600噸廢水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6.91萬元為基準,以該基準的3倍至5倍承擔賠償責任。
2、裁判結果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鴻順公司排放廢水污染環境,應當承擔環境污染責任。根據已查明的環境污染事實、鴻順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防治污染設備的運行成本、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生態環境的服務功能等因素,可酌情確定該公司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遂判決鴻順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服務功能損失共計105.82萬元。宣判后,鴻順公司以一審公益訴訟人徐州市人民檢察院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污染物排放點的環境質量已經達標不能作為鴻順公司拒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理由,一審判決以2.035倍作為以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系數并無不當,以查明的鴻順公司排放廢水量的四倍計算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典型意義
該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試點提起公益訴訟以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首批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檢察機關試點提起公益訴訟的二審案件。該案嘗試根據被告違法排污的主觀過錯程度、排污行為的隱蔽性以及環境損害后果等因素,合理確定帶有一定懲罰性質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加大污染企業違法成本,有助于從源頭上遏制企業違法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