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15日,海南春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光公司”)起訴海南南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國公司”)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在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原告春光公司訴稱,南國公司生產的姜汁椰子糖外包裝上采用了與其生產的姜汁椰子糖無實質差別的包裝,完全抄襲、剽竊了其美術作品,要求南國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法庭將擇期再次開庭審理。
春光公司訴稱,該公司生產的姜汁椰子糖,系春光公司最為重要的暢銷產品之一。為推廣姜汁椰子糖,于2013年9月創作了《250g Ginger coconut candy(250克姜汁椰子糖)》美術作品(下稱“涉案美術作品”),并于2013年11月29日首次發表,并向國家版權局進行了作品登記。而南國公司在其生產、銷售、出口的姜汁椰子糖外包裝上采用了與原告姜汁椰子糖無實質差別的包裝,包裝在整體設計構圖、構圖要素的選取和排列布局、顏色選擇、圖案類型等方面基本雷同,完全抄襲、剽竊了其美術作品,侵害了春光公司的著作權。
春光公司認為,南國公司將與其包裝沒有實質差別的包裝用于其生產的姜汁椰子糖,銷售、出口到海外市場,正是利用了原告包裝所承載的良好聲譽,故意攫取原告商業利益,該行為明顯具有不正當競爭性質。
為此,春光公司以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對南國公司進行起訴,要求南國公司立即停止對其包裝著作權侵權的行為,銷毀全部侵權包裝,停止不正當競爭,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以及調查侵權行為和訴訟律師費用等,并公開道歉。
南國公司辯稱,2016年,阿聯酋迪拜拉瑞(音譯)公司授權香港一家公司生產產品,香港公司又委托南國公司進行代工生產,兩家公司簽訂了采購訂單和合同。期間香港公司將其得到授權的迪拜拉瑞公司的商標、產品包裝袋及外箱等包裝設計,提供給南國公司用于代工涉案產品的生產,并要求南國公司對所使用的外包裝設計不得做任何改動或提供給他人使用。
南國公司認為,其僅是收取加工費,待加工完后交給委托方,產品在迪拜銷售,未在國內銷售,其中委托的涉案產品也并無南國公司的信息。另外,兩個包裝并不相同,也不相似,存在較大差異,并未以任何一種方式,對春光公司的外包裝構進行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