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訊發布廣告和銷售產品時都需要仔細審查。
原告是男子吳,被告是省內某著名連鎖超市。
2015年8月28日,吳在某超市購買了某某高護膝SK3488一個,單價33元。這個護膝外包裝上印有“即使在運動狀態也能維持最佳狀態,使人體筋肉得到最自然的保護”。當天,高還購買了某某充氣頸枕一個。頸枕外包裝上印著“充氣頸枕,氣閥設計,充氣泄氣方便,是在汽車、火車、飛機上的最佳伴侶”。
吳認為,他所購買商品的廣告用語,違反了廣告法關于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對其構成了欺詐。吳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某超市退還其所購商品貨款62.6元;判決某超市支付他賠償金500元。
對此,某超市認為,吳要求退還貨款,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某超市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4條的規定,只有經工商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并且消費者提出退貨的情況下,經營者才應當退還貨款。第二,某超市銷售產品的行為,不屬于廣告發布行為,因此某超市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是否屬于虛假宣傳,應當先由工商部門進行認定。工商部門未予認定,就不構成虛假宣傳,從而不構成欺詐。
法院認為,某超市作為兩個產品的銷售者,沒有按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履行限制性義務,對作為消費者的原告已經構成欺詐。最終,法院判決,某超市退還吳貨款62.6元;支付賠償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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