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未備案或將被處罰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銷售范圍固定,達不到國家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要求,從事地方特色或者傳統工藝生產加工食品的生產經營者。
《辦法》要求,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辦理工商登記,并于工商登記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已經開辦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2017年5月1日前完成工商登記并申請備案。未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公廁周邊25米禁止開小作坊
對小作坊的生產經營環境,《辦法》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地面、墻面應當平整硬化,易于清洗消毒,小作坊應當要具有相應的防塵、防鼠、防蚊、防蠅、防蟲以及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等設備和設施,并能夠妥善處理垃圾和廢棄物。
需要注意的是,小作坊必須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禽畜養殖場所、垃圾站、公共廁所、化工企業等污染源周邊25米范圍內不得開辦。
產品包裝需標“小作坊食品”
《辦法》規定,小作坊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采購或者使用食品原料、建立進貨(原輔材料)、銷售臺賬,食品召回和銷毀記錄。留存的證明文件、憑證或者相關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根據《辦法》,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在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容器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配料表、儲存條件、生產地址、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并標注“小作坊食品”字樣。對難以包裝和標識的食品,應當在小作坊備案時予以說明。
生產被禁食品最高可罰3萬
《辦法》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經營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用未經檢驗檢疫或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等。
小作坊生產經營國家和海南本省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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