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適用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的書、報刊印刷(C2311)、本冊印制(C2312)、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C2319)等類別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
二、整治目標
通過污染整治,基本解決寧波市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控制技術與裝備落后、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率低下、環境管理滯后、部分區域和企業VOCs污染嚴重等突出問題。
根據《浙江省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環保廳、寧波市環保局分年度整治目標,通過實施VOCs污染整治行動,企業清潔生產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顯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削減,區域環境質量得以明顯改善。
——至2016年底,包裝印刷行業VOCs治理項目完成率達30%,培育一批示范企業。
——至2017年底,包裝印刷行業VOCs治理項目完成率達80%,VOCs污染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
——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包裝印刷行業整治,行業清潔生產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顯提升,形成完善的包裝印刷行業最佳可行技術指南,VOCs污染防治長效管理機制有效運行。
三、整治要求
1、源頭控制
推廣使用環境友好型原輔料。全面推廣使用單一組分溶劑的油墨。鼓勵使用通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油墨、膠水、清洗劑等低VOC含量的環境友好型原輔料。在印刷工藝中推廣使用水性油墨,印鐵制罐行業鼓勵使用紫外(UV)光固化油墨。承印物清洗、設備洗車時采用低揮發和高沸點的清潔劑(環保洗車水或W/O清洗乳液等)替代汽油等清洗溶劑。平板印刷企業采用無/低醇化學溶劑的潤版液(醇含量不多于5%)。
2、過程控制
(1)規范原輔料儲存。單種揮發性物料日用量大于630L,該物料宜采用儲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輸送。沸點低于45℃的甲類液體應采用壓力儲罐儲存,并按相關規范落實防火間距;沸點高于45℃的易揮發介質如選用固定頂儲罐儲存時,須設置儲罐控溫和罐頂廢氣回收或預處理設施,儲罐的氣相空間宜設置氮氣保護系統,儲罐排放的廢氣須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裝卸應采用裝有平衡管的封閉裝卸系統。其他未采用儲罐存放的所有有機溶劑和含有有機溶劑的原輔料應采取密封存儲和密閉存放,屬于危化品應符合危化品相關規定。
(2)規范原輔料調配與轉運。溶劑型油墨(光油或膠水)、稀釋劑等調配應在獨立密閉間內完成;即用狀態下溶劑型油墨日用量大于630L的企業應采用中央供墨系統,無集中供料系統時原輔料轉運應采用密閉容器封存,縮短轉運路徑。
(3)規范原輔料使用與回收。所有印刷、覆膜和上光作業應盡量在有效VOCs收集系統的密閉空間內進行,無集中供料系統的涂墨、涂膠、上光油等作業應采用密閉的泵送供料系統。應設置密閉的回收物料系統,印刷、覆膜和上光作業結束應將剩余的所有油墨(光油或膠水)及含VOCs的輔料送回調配間或儲存間。
(4)使用先進設備和技術。鼓勵企業采用密閉型生產成套裝置。推廣使用自動油墨刮平機、自動洗膠布裝置。軟包裝復合工藝推廣無溶劑的預涂膜覆膜技術,在復合膜的生產中推廣無溶劑復合及共擠出復合技術。
(5)鼓勵企業實施綠色印刷,執行綠色印刷標準,通過綠色印刷認證。
3、完善廢氣收集
(1)所有產生VOCs污染物的印刷和包裝生產工藝裝置或區域必須配備有效的廢氣收集系統,減少VOCs排放,主要包括調配廢氣,涂墨廢氣,上光廢氣,涂膠廢氣及各過程烘干廢氣。
(2)原則上烘干類廢氣應單獨收集。
(3)涂墨、上光、涂膠等生產設備應密閉,密閉間應維持微負壓,優先采用生產線/設備整體密閉和換風廢氣收集系統。
(4)印刷和包裝企業廢氣總收集效率不低于85%。
(5)VOCs污染氣體收集與輸送應滿足《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HJ2000-2010)的要求,集氣方向與污染氣流運動方向一致,管路應有走向標識。
4、提升治理水平
(1)調配、涂墨、上光、涂膠及各過程烘干廢氣等應根據廢氣中污染物特征、風量等參數選擇適宜的處理技術。
(2)對高濃度、溶劑種類單一的有機廢氣,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軟包裝復合工藝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劑廢氣,宜采取冷凝或吸附濃縮冷凝回收法進行回收利用,烘干過程原則上應安裝吸附濃縮冷凝回收等設備回收有機溶劑。
(3)使用溶劑型油墨(光油或膠水)的生產線,難以回收的烘干類廢氣宜采用催化燃燒法單獨處理,在保證安全、有設備條件的基礎上,可考慮作為油/氣為燃料的烘干供熱設備的空氣補風,直接燃燒處理,廢氣處理設施總凈化效率不低于90%。
(4)使用溶劑型油墨(光油或膠水)的生產線,難以回收的調配、涂墨、上光、涂膠等廢氣宜采用吸附濃縮蓄熱燃燒法處理,也可采用吸附濃縮催化燃燒法處理;在污染物總量規模不大且濃度低、周邊環境不敏感的情況下,也可聯合采用活性炭吸附法、低溫等離子法、光催化法等廢氣處理集成技術處理。低溫等離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術宜與吸收技術配套使用。廢氣處理設施總凈化效率不低于75%。
(5)妥善、及時處置次生污染物。廢氣處理產生的廢水應定期更換和處理;更換產生的廢過濾棉、廢吸附劑應按照相關管理要求規范處置,防范二次污染。
(6)污染防治設施廢氣進口和廢氣排氣筒應設置永久性采樣口,安裝符合“HJ/T1-92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要求的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
5、強化環保監督管理
(1)完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包括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廢氣處理設施定期保養制度、廢氣監測制度、溶劑使用回收制度。
(2)落實監測監控制度,企業每年需開展VOCs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和廠界無組織監測,處理設施監測不少于一次/半年,廠界無組織監測不少于1次/年。監測指標須包含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總烴等指標,并根據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參數核算VOCs處理效率。
(3)健全各類臺帳并嚴格管理,包括廢氣監測臺帳、廢氣處理設施運行臺帳、含有機溶劑原輔料的消耗臺帳(包括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廢氣處理耗材(吸附劑、催化劑等)的用量和更換及轉移處置臺賬。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非正常工況申報管理制度,包括出現項目停產、廢氣處理設施停運、突發環保事故等情況時,企業應及時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報告并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