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1月間,在北京地質印刷廠與北京華鑫中日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鑫公司)合作建設綜合樓過程中,被告人羅長友、黃飛與樊某為華鑫公司在綜合樓經營管理權比例上謀取利益,向該公司索要人民幣300萬元。案發后,羅長友和黃飛在親屬的幫助下各退賠人民幣100萬元。
一中院認為,黃飛、羅長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從重處罰。羅長友具有自首情節,且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伙同黃飛向他人索取賄賂的事實,并在親屬的幫助下退繳了部分贓款,依法應予從輕處罰。黃飛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且在親屬的幫助下退繳了部分贓款,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2015年11月20日,市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黃飛有期徒刑11年,處罰金5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羅長友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40萬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幣200萬元予以沒收。責令黃飛、羅長友退賠樊某受賄的100萬元,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后,黃飛、羅長友認為自己具有自首、退贓等情節,向市高院提出上訴。此外,黃飛還認為,樊某受賄的100萬元應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不應責令其和羅長友退賠。
市高院經審理認為,對于已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不影響對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追究連帶退賠責任。鑒于在法院審理期間,《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實施,致貪污賄賂罪的量刑標準發生變化,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并結合本案的具體情節和上訴人的實際分贓數額,依法予以改判。
今年7月7日,市高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中的第三項、第四項,及扣押在案的200萬元予以沒收;責令黃飛、羅長友退賠100萬元,予以沒收。撤銷一審判決的其他內容,終審以受賄罪判處黃飛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羅長友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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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網上查詢得知,北京地質印刷廠隸屬于國土資源部地質出版社,地處北京市海淀區,主要從事地質書刊、圖冊及大中專教材、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讀物、社會大眾讀物的彩色黑白印制加工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