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葡萄酒外包裝標注“微量二氧化硫”卻未標注具體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有關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規定,消費者能否要求十倍賠償?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該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銷售者退還消費者貨款,駁回消費者要求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2015年3月,徐某在廈門多蘭超市購買了標注“福建普羅食品進出口公司”經銷的葡萄酒32瓶,共消費金額2997元,這些葡萄酒包裝上標注“配料: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
經仔細查看,徐某認為該葡萄酒的標簽標注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2015年7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答復:“經調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食品標簽上標注‘配料: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未標注二氧化硫的具體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構成了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事實。鑒于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食品是有合法來源的食品,且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下架上述食品。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2015年7月,徐某將葡萄酒的銷售者與經銷商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廈門多蘭超市退還其購物款2997元;福建普羅食品進出口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向其支付賠償金29970元,廈門多蘭超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徐某認為,根據相關規定,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進口的葡萄酒,如果標注“微量二氧化硫”,則應同時標注出具體含量,其購買的葡萄酒均是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進口的,卻未注明微量二氧化硫的含量,該超市與進出口公司未能盡到法定義務。
超市辯稱,其銷售的產品經過國家相關部門檢驗合格,質量沒有問題,銷售也不存在問題,不應承擔責任。
食品進出口公司辯稱,該案涉葡萄酒符合我國食品衛生要求,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其已盡到合理及謹慎的審查義務。食品標簽標識輕微瑕疵不等于食品安全問題,十倍懲罰性賠償請求并不是適用標簽標識瑕疵的法律后果。
法院審理查明,福建普羅食品進出口公司作為進口商,在進口案涉葡萄酒過程中,已依法取得《衛生證書》《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授權書》,案涉葡萄酒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且來源渠道合法。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產品責任糾紛。廈門多蘭超市對已售的外包裝成分標識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根據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負有追回、退貨等義務,徐某要求廈門多蘭超市退還貨款2997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是指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案涉產品具有《衛生證書》、《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檢驗合格,徐某未能證明案涉產品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等缺陷,導致食用后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等情形。案涉產品的外包裝不規范的情形并不屬于食品安全問題。故而徐某要求廈門多蘭超市和福建普羅食品進出口公司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15年3月,徐某在廈門多蘭超市購買了標注“福建普羅食品進出口公司”經銷的葡萄酒32瓶,共消費金額2997元,這些葡萄酒包裝上標注“配料: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
經仔細查看,徐某認為該葡萄酒的標簽標注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2015年7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答復:“經調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食品標簽上標注‘配料: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未標注二氧化硫的具體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構成了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事實。鑒于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食品是有合法來源的食品,且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下架上述食品。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2015年7月,徐某將葡萄酒的銷售者與經銷商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廈門多蘭超市退還其購物款2997元;福建普羅食品進出口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向其支付賠償金29970元,廈門多蘭超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徐某認為,根據相關規定,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進口的葡萄酒,如果標注“微量二氧化硫”,則應同時標注出具體含量,其購買的葡萄酒均是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進口的,卻未注明微量二氧化硫的含量,該超市與進出口公司未能盡到法定義務。
超市辯稱,其銷售的產品經過國家相關部門檢驗合格,質量沒有問題,銷售也不存在問題,不應承擔責任。
食品進出口公司辯稱,該案涉葡萄酒符合我國食品衛生要求,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其已盡到合理及謹慎的審查義務。食品標簽標識輕微瑕疵不等于食品安全問題,十倍懲罰性賠償請求并不是適用標簽標識瑕疵的法律后果。
法院審理查明,福建普羅食品進出口公司作為進口商,在進口案涉葡萄酒過程中,已依法取得《衛生證書》《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授權書》,案涉葡萄酒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且來源渠道合法。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產品責任糾紛。廈門多蘭超市對已售的外包裝成分標識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根據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負有追回、退貨等義務,徐某要求廈門多蘭超市退還貨款2997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是指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案涉產品具有《衛生證書》、《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檢驗合格,徐某未能證明案涉產品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等缺陷,導致食用后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等情形。案涉產品的外包裝不規范的情形并不屬于食品安全問題。故而徐某要求廈門多蘭超市和福建普羅食品進出口公司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