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何某、莫某、龍某共同出資在東升鎮設立一間印刷廠(沒有進行工商登記),何某負責聯系業務,莫某負責生產,龍某負責財務管理。1個月后,何某、莫某、龍某接受一名王姓男子(另案處理)的委托,在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印刷廠內印刷商標標識以及“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出品”字樣的飲料罐罐蓋。
近日,市第二法院結合案情,對主犯何某、莫某判刑7個月,各處罰金8000元,從犯龍某獲刑半年,緩刑10個月,并被處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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