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起,滁州市九洲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及董某和吳某,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非法偽造“口子窖”、“口子”等多種商標標識的模板,并大量生產和銷售印有上述三家公司注冊商標的酒盒、酒箱、禮品袋等。期間,董某和吳某銷售給胡某印有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五年口子窖酒外包裝、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古井貢酒年份原漿酒外包裝等共計注冊商標標識70500件。至2014年9月25日,來安縣公安局在滁州市九洲印刷公司查獲印有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注冊商標標識的酒盒皮、酒盒、外包裝箱、二維碼標識,共計注冊商標標識2495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