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30日,記者從福建南平市環保局了解到,針對南平市恒富紙業屢罰屢犯的環境違法行為,日前,南平市環保局下文責令恒富紙業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并限期治理;處以罰款27000元。
30日,記者從福建南平市環保局了解到,針對南平市恒富紙業有限公司(下稱恒富紙業)屢罰屢犯的環境違法行為,日前,南平市環保局下文責令恒富紙業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并限期治理;處以罰款27000元。
今年6月4日,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恒富紙業進行現場檢查時,恒富紙業當天正常生產,經對污水總排口進行現場采樣監測分析,監測結果:污水總排口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109mg/l,懸浮物排放濃度為159mg/l。根據環評批復及福建省《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1310-2013)要求,恒富紙業廢水執行《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1310-2013)表1造紙企業標準(化學需氧量≤80mg/l、懸浮物≤30mg/l),污水總排口廢水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其中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超標0.36倍,懸浮物排放濃度超標4.3倍,違法超標排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
8月11日,市環保局依法向恒富紙業送達了《南平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明確告知恒富紙業依法有權要求陳述申辯。但恒富紙業未在規定的7個工作日內向市環保局提出陳述申辯。
8月24日,市環保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對照《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中第五類第二十一條“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50%以上或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之規定,對恒富紙業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限期治理,并處罰款27000元。
據了解,恒富紙業若未能嚴格按照市環保局處罰規定執行,市環保局將按新《環保法》規定啟動按日計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