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貞豐縣人民法院29日披露,因擅改造紙工藝,致環境遭受污染,貞豐縣兩造紙村民分別領刑一年和八個月,分別處罰金5000元、3000元。
據悉,這是《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后,貴州省黔西南州首例污染環境犯罪案件,而全省法院首例此類案件也不超過5件。
據了解,貞豐縣小屯鎮因林木、氣候、水源等各種環境條件,成為貞豐縣古法造紙之鄉,也稱“手工造紙之鄉”。當地至今仍傳承著東漢蔡倫發明的古法造紙 技藝,該造紙技術以構樹皮、石灰為主要原料,采用蒸煮、浸泡、漂白等數十道工序,歷時數十日才能造成白棉紙。曾被列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造紙也是當 地群眾主要的收入來源。
隨著市場需求擴大,造紙農戶增多。從2003年開始,一些造紙戶拋棄傳統造紙技藝,改用氫氧化鈉、次氯酸鈉等工業化學原料作為造紙浸泡原料,導致產 生大量強污染性工業廢水,并直接排入地下暗河,嚴重污染了附近的三岔河水質,破壞生態環境,影響和威脅下游幾萬人的生活和生產用水安全。
發現問題后,當地相關部門曾多次取締和關閉對造成污染環境的造紙戶,然而受利益驅動,部分造紙戶重新修建造紙設施,繼續違法排污,導致已有所好轉的生態環境再次遭到破壞。
2015年7月1日,貞豐縣環境污染聯合調查組工作人員在小屯鎮調查時發現,在小屯鎮龍井村陽寨組水井處王某,云盤組彭某家中后院,均向外田間地頭 排放廢水。經監測,廢水中色度、懸浮物等各項指標均嚴重超標,其中總磷指標超標高達170余倍。經檢測認定,排放的廢液質量均已達3噸以上。
隨后,造紙戶王某和彭某被當地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彭某在未取得排污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將未處理過的廢水直接排放到田間地頭,且廢水嚴重超過國家標準。因廢水含堿廢液屬危 險廢物,且排放的危險廢物均已達3噸以上,屬于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10月26日,法院開庭審理兩案, 作出以上判決。
據兩案主審法官劉法官介紹,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審理環境 污染刑事案件提供了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但因環境污染案件在證據收集、鑒定等方面存在較大困難,而貴州省對環境問題的鑒定機構極為匱乏。因此,兩高司法解 釋出臺至今,貴州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不足5件,該案也是黔西南州首例環境污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