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明確要求危化品要建防滲漏圍堰和消防廢水廢液收集裝置
天津是缺水城市,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僅為全國人均占有量的十五分之一,嚴格保護水源和水質,嚴格防治水污染,需要地方立法予以保障并予以規范。在29日閉幕的市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將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治水”比“治氣”更復雜
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介紹,天津水環境污染主要面臨三大問題,一是本市屬于嚴重缺水城市,水體自凈能力差;二是造成水污染的因素紛繁復雜,增加了水污染防治的難度;三是治理污水排放需要建設大量城市基礎設施,并非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為了制定好這一條例,我們在前期做了大量調研工作。從調研情況看,與大氣污染防治相比,防治水污染、改善本市水環境是一項更加復雜、更加長期和更加艱巨的任務。”
禁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
《條例》明確禁止八類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行為,如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油類或有毒污染物進入水體,會破壞水體環境,對水體中的生物和人體產生危害;《條例》要求加強對地下水的保護,要求回灌補給的水質不得低于原地下含水層的水質,更不允許通過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違法向地下排放水污染物。
嚴格地方標準實行總量控制
《條例》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應當符合嚴于國家標準的本市地方標準,本市地方標準沒有規定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即排放標準從嚴掌握。除了排放標準以外,總量控制也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條例》加大了總量控制的力度,明確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區縣。
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
《條例》明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不同級別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采取不同的保護管理措施。其中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管理制度和保護措施最為嚴格,明確了八項禁止行為,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堆放、存貯工業廢渣、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飼養畜禽、水產養殖和擅自放生水生生物;組織或者進行游泳、垂釣、水上體育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開辦旅游觀光、游船游覽等活動等。
禁用城鎮污水灌溉
隨著本市城鎮化進程加速,水資源缺乏和水環境惡化問題日漸顯現。城鎮污水集中處理是解決水污染的有效辦法,也是保護本市水環境的一道重要防線。《條例》明確禁止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灌溉。
加強預防做好應急處置
因危險化學品有高危、劇毒等特性,一旦發生事故致被污染的廢水、廢液進入水體,將會對水環境造成重大破壞,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甚至造成公共安全事件。因此,《條例》明確要求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要建立防滲漏圍堰和消防廢水、廢液的收集裝置。
京津冀三地區域聯防聯控
京津冀地區水資源嚴重缺乏,三地環保部門共同簽署了《京津冀水污染突發事件聯防聯控機制合作協議》《京津冀區域環境保護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協議》等,聯防聯控,共同改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