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省下每噸廢水50元的凈化費,江蘇省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竟私設暗管,分兩次直接將2600噸廢水排入蘇北堤河中,造成環境污染。為此,該公司受到徐州市銅山區環保局兩次行政處罰,共計罰款15萬元。
盡管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但是被廢水污染的河流卻沒有得到修復。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這一線索后,認為涉事企業還應當承擔環境修復責任,在向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三家環保社會組織發出督促起訴意見書無果后,經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涉事公司提起了民事索賠訴訟。
今天,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全國首例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民事訴訟案件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判決被告鴻順造紙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共計105.82萬元,賠償金將支付至由徐州市檢察院專門設立的徐州市環境保護公益金專項資金賬戶。
造紙廠偷排2600噸廢水
2013年4月27日,徐州市銅山區環境保護局經現場監察發現,被告鴻順造紙公司使用暗排口,直接將廢水排入磚廠廢坑及周圍溝渠且污水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轉等問題,向被告發出環境監察建議書。
2014年4月5日至6日,被告因私設暗排管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600噸排入蘇北堤河,被環保機關處以罰款5萬元。2015年2月24日至25日,被告再次將未經處理的2000噸生產廢水排入蘇北堤河,被環保機關處以罰款10萬元,其經理王井奎被行政拘留10日。
2013年、2014年、2015年被告連續三年違法偷排,未嚴格按照環保驗收工作報告中所明確的在污水排口安裝污水流量計、COD在線監測儀從而實現對廢水排放總量和COD的連續監測,存在持續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的嚴重違法情況。環保專家評估認為,被告于2014年4月、2015年2月兩次違法排放2600噸廢水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共計為269100元。
徐州市檢察院發現被告違法行為后,曾向徐州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條件的三家社會組織發出督促起訴意見書,建議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三家社會組織復函稱,目前尚不具備開展公益訴訟的能力,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
于是,徐州市檢察院就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起訴該案問題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獲得同意,并直接向徐州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鴻順造紙公司將其污染損害的蘇北堤河環境恢復原狀,并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如被告無法恢復原狀則請求判令被告以環境污染損害咨詢意見所確定的人民幣269100元為基準的三倍至五倍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判令鴻順造紙公司承擔公益訴訟人為該案支付的專家輔助人咨詢費用3000元。
被告認為賠償金額過高
被告鴻順造紙公司在法庭上陳述稱,其公司周圍有垞城發電廠、建材廠、煤炭加工場、煉鋼廠、原垞城煤礦等多家環境污染企業。其公司是1990年成立的一家民政福利企業,解決了柳新鎮周邊40余名殘疾人員的就業及周邊大量村民的就業問題,帶動了當地經濟的發展;且該公司的企業生產原料均為回收廢舊紙箱,屬于廢舊物資再利用去產能型企業。
2015年9月24日,鴻順造紙公司將原注冊資金780萬元增加至6000萬元,公司股東由原兩名股東增加到5名股東。這些注冊資金及股東的變化是在2015年2月25日排污及處罰事件之后作出的,新增加的注冊資金絕大部分用于污水治理改造中,新增加的股東在思想理念上加大了環保治理工作。
鴻順造紙公司認為,新股東及資金的加入,使企業進入良性發展狀態,不僅企業生產規模擴大,而且對原污水處理廠的工藝進行改造及增加設施、設備投入,處理能力和效果大幅增加,并加強制度建設確保設施正常運行,達標排放。
鴻順造紙公司當庭表示,愿積極改造企業環保設施,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但是,先前被銅山區環保局行政處罰并已經繳納的15萬元罰款,應當已經用于環境治理,應當從確認賠償數額中去除。
對于公益訴訟人訴請的恢復原狀訴請,被告鴻順造紙公司稱,公司周邊企業較多,所有工業廢水均排放至蘇北堤河,環境治理工作需要多家企業共同努力完成,且現在經過環保設施改進,鴻順造紙公司已經沒有污水進行排放了,蘇北堤河應當已經達到V類水的灌溉要求。
此外,被告鴻順造紙公司還認為,其以前違法排放的廢水污染物成分以有機物、木質物、纖維素為主,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極少,生態環境受到的損害較小、恢復較容易,公益訴訟人起訴數額過高。故希望法院在綜合考慮環保設施、環保態度及經營現狀、企業發展狀況的情況下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鴻順公司愿意支付賠償數額,共同努力改造柳新地區、徐州地區的環境現狀,使徐州地區變成青山綠水。
庭審圍繞四大焦點激辯
庭審中,公益訴訟人、被告圍繞被告公司應否承擔將污染水體恢復原狀的法律責任;公益訴訟人主張被告2014年、2015年兩次排放共計2600噸生產廢水、相應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為26.91萬元能否成立;公益訴訟人主張如被告不能將其污染的環境恢復原狀,則應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其數額以26.91萬元為基數計算三至五倍,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公司先前所繳納的罰款是否應當在環境修復費用中抵扣四大焦點進行了激烈辯論。
公益訴訟人認為,被告鴻順造紙公司認為水體具有自凈能力,不應當承擔恢復原狀責任理由不能成立。只要破壞環境的行為造成環境污染的后果,就必須承擔環境侵權責任,不能以自凈能力來否認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更不能因此來推卸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與此同時,恢復原狀是環境損害應承擔的基本責任。損害擔責是環保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之一,生態環境具有獨立的生態價值,在生態環境被損害的情形下,對生態環境狀態和功能的救濟應當以恢復原狀為原則,被告造成蘇北堤河受到污染首先應當承擔恢復原狀責任。
今天的庭審還引入了專家輔助人機制,公益訴訟人聘請的4位、被告人聘請的兩位相關技術專家出庭。
公益訴訟人聘請的中國礦業大學教授、水污染控制技術專家張雁秋在法庭上介紹說,鴻順造紙公司排放的2600噸廢水主要危害是有機污染,原來是一個良好的耗氧系統,里邊生活著很多在有氧條件下生活比較豐富的耗氧生物,將會由于排放的廢水使水環境和土壤環境發生改變,中間生物就會發生更替。本來很清潔、干凈、透明的水環境生活著很多生物,如果水中的氧消失就會變成廢水,會造成河流的沉積,水中動物的鰓被懸浮物堵住。
對于水體有自我凈化功能,張雁秋表示,水體的確有自我凈化功能,土壤環境也有自我凈化功能,但是有自我凈化的功能不等于它沒受到傷害,也就是說,水體是受到傷害后它才具有慢慢修復傷害的功能。對此,鴻順造紙公司聘請的兩位技術專家均表示認同。
法庭審理后認為,即使現在蘇北堤河水質已達到標準不需要修復,被告鴻順造紙公司依然應當承擔替代修復責任,本案中可以直接確定被告所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來替代恢復原狀的責任;就2600噸廢水排污量而言,按照虛擬治理成本法確定的環境污染損害金額應認定為26.455萬元。
法院當庭判決,被告鴻順造紙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共計人民幣105.82萬元,支付至徐州市環境保護公益金專項資金賬戶,并承擔公益訴訟人為本案支付的專家費用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