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態補償是一種運用經濟手段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制度,對保持森林生態系統功能的穩定性,實現森林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有著深遠意義。作為一種綠色發展的新型管理制度以及生態扶貧的重要手段,我國的森林生態補償制度自實施以來發揮了積極作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進一步推進這項制度的實施,使之發揮更大效能,應重視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確立多種補償方式。生態保護是一種具有正外部性的社會經濟活動。根據“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森林生態補償的主體是受益的部門或群體,包括政府、企業、自然人及其他組織。如果單純把政府當作生態補償的主體,其他受益者以及污染制造者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就不利于生態補償的可持續發展,也不利于提高相關人群乃至整個社會對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視。按照我國森林法和《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生態補償制度是一個開放的體系,財政劃撥只是資金來源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非全部。生態補償所需的資金數額較大,單純依賴財政劃撥,不僅會加大國家和地方的財政負擔,而且有限的資金也難以滿足經濟和生態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容易導致補償標準偏低或補償不能及時兌現,削弱森林資源保護的效果。所以,在實踐中應努力實現補償方式多元化,將政府補償、市場補償、社會補償等有機結合起來,調動全社會參與生態建設的積極性,構建開放的森林生態補償體系。
科學制定補償標準。我國地域廣闊,森林類型、地域因素、造林方式多樣,呈現地區不平衡的特點。此外,不同樹種、不同林區的撫育成本不同,不同地區群眾的發展機會和其他損失也不同。如果采用同一補償標準,不考慮不同地域的實際情況,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森林保護者的積極性,導致森林資源得不到及時有效的管理和保護。如在天然林區,除林業工人外還生活著農牧民,他們的生產生活因森林保護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如果這種經濟損失得不到補償,不但會挫傷他們保 護森林資源的積極性,而且很可能使破壞森林的情況再次出現。所以,在補償標準制定上不能“一刀切”,應考慮不同地域的特殊性,建立多層次補償機制,科學制定補償標準,根據不同條件和情況公平合理地分配資金,激發人民群眾保護森林資源的積極性。
把森林生態補償與其他補償結合起來。森林生態補償不是簡單的付費、森林的停伐,而是為提供生態屏障的欠發達地區構筑一個發展平臺,促進生態保護與區 域經濟發展相結合,實現經濟發展和生態保護“雙贏”。目前,森林生態受償區一般為貧困地區,這些地區可以通過獲得的資金推進生態扶貧。但森林生態補償不是扶貧的唯一方式,不能單純依靠生態補償推進生態扶貧。應創新理念和思路,把森林生態補償與其他補償結合起來,采取多種方式方法,建立“造血型”補償機制, 既注重外力幫扶,又注重激發貧困地區內生動力。如果認識簡單、補償方式單一,只注重經濟補償,沒有拓展為技術、發展機會補償,森林生態補償停止后貧困地區 就有可能重新面臨生態退化的風險。